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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约犯赃官诏天禧三年九月甲戌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八、《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八(第五册第四○九九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四
选调之官,颇多贪墨,荐逢庆宥,再被恩荣。
参外郡之政经,涖远方之民庶,尚闻黩货,鲜克悛心。
再示矜容,特伸戒励。
自今应犯赃注广南、川陕幕职、州县官,委逐路转运使常切觉察,如更犯赃罪,永不得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