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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饬法寺提转诏大中祥符五年三月戊辰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
省寺法官,转输剧任,处断贵于平允,巡按藉其详明,选擢俱优,诏条备具。
至于别询朝列,兼命廷臣,俾提辖以是司,亦慎简之攸属。
所宜肃清封部,纠察尤违,正逮捕之滋彰,绝狴牢之淹系。
如闻举职,未副斯怀,既用轸忧,特行戒谕。
自今审刑院大理奏案,情状已正,条目未备,不至妨阂者,并即断刑。
事须驳退者,件状以闻。
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得百姓词状,法寺疏駮事因,即时详定闻奏,如有疑阂,即选官审复。
或情理枉抑未尽,始得推鞫,若止是小有未备,元勘官更不问罪。
务在狱不苛扰,称朕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