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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后方得焚烧野草诏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午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九(第七册第六五七五页)、《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古文渊鉴》卷四二
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
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
式遵旧制,以著常科。
诸路州县畲田,并如乡土旧例外,自馀焚烧野草,并须十月后方得纵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校,无使延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