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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鹦志983年 北宋 · 王禹偁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七、《小畜外集》卷八 创作地点: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鹦之为鸟,惠而能言也,人悉之矣。
故豪门右宗持金市之,以为耳目之玩。
罗者□于其利也,必生致之以求善价。
或衣衿鲜翠,喉舌鸣爽者,往往邀千金之直。
癸未岁,予策名辇下,与同年觞于旗亭。
有置鹦而鬻者,因评其直将市之。
俄有丐妪曳杖而来者,熟视鹦而泣,悲不自止。
余因诘之,则曰:「妪少贱,为某侯之女奴,惟饮食是掌。
侯家尝豢二鹦,以金笼锢之,置庭之左右庑下。
至于饮啄,妪实主焉。
其一善言,侯颇爱之。
其一终岁不能出一言,侯则曰:『鹦之爱养于人,以其能言。
尔不能言者,是尸吾泉粒也,不如释之』。
因释其不能言者。
由是善言者,爱愈厚。
时妪幼,在侯家以贱附贵,温于身而不知衣之出,饫于腹而不知食之自。
饭之馀者,虽之味,必覆于地;
馔之善者,虽膏粱之美,或投于秽。
而妾盖婢隐,侯莫得而知矣。
无何,鹦窃窥之,俟侯至,辄以实告,而侯则笞妪。
妪忿其谗于己也,因夜盗启笼,拉其颈而毙,告以暴卒。
侯命瘗之。
洎侯得罪窜逐,妪以贱不见杀,放从于良。
将求其匹,人则弃其老也;
将复于奴,人则忌其凶也。
流离民间,以乞丐自给。
今之睹市鹦者,思畴昔之事,妪是以泣」。
余因叹曰:言虽俚,事虽鄙,可为君子之戒也。
且夫鹦之不言,非全身远害乎?
鹦之能言,非讦以为直之谓乎?
妪之毙鹦,非恶直丑正之谓乎?
且念古之小人居大用者,尸庙堂之位,素钟鼎之食。
人之言者,岂特害其身,亦得赤其族,又何啻妪之毙鹦也!
是以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