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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论991年 北宋 · 王禹偁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五、《小畜集》卷一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予自幼服儒教,味经术,尝不喜法家流,少恩而深刻。
洎擢第入官,决断民讼。
又会诏下为吏者,皆明法令,考绩之日,用是为殿最,乃留意焉。
后以制诰舍人廷尉,朝夕阅视,亦少详矣。
然见其用刑,与古相戾。
何者?
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已,法皆以全罪论。
予读《家语·始诛篇》,见仲尼鲁司寇,戮乱法大夫少正卯于两观之前。
及数其罪,则曰:「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
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
以今之法治之,正卯之罪无正科,其在不应得而为乎罪,当笞尔。
苟以圣人之法诛之,是故入人之罪者也。
又有子讼父者,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
及季孙不悦,乃叹之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
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其不辜」。
以今法论之,子讼父者死。
茍以圣人之法赦之,是故出人之罪者也。
呜呼,古今之不同也如是,遂使圣人之言为空文尔。
欲望刑措,其可得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