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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检察外县罪人奏太平兴国六年 北宋 · 张齐贤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续资治通鉴》卷一一
刑狱繁简,乃治道弛张之本。
于公阴德,子孙即有兴者,况六合之广,能使狱无冤人,岂不福流万世!
州县胥吏,皆欲多禁系人,或以根穷为名,恣行追扰,租税逋欠至少,而禁系累日,遂至破家。
请自今外县罪人,令五日一具禁放数白州,州狱别置历,委长吏检察,三五日一引问疏理。
每月具奏,下刑部阅视。
有禁人多者,即奏遣朝官驰往决遣。
若事涉冤诬,故为淹滞,则降黜其本州官吏。
或终岁狱无冤滞,则刑部给牒,得替日,较其课旌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