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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井田论 北宋 · 田锡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咸平集》卷一○
井田之法,圣王所以维持万民,而牢笼甲兵也。
何谓维持万民?
一则伐闾设而人无流亡,二则审知生齿之众寡,三则赋役均而劳逸等,四则里有序而乡有庠,庠以劝学,故谓之维持万民也。
何谓牢笼甲兵?
大夫谓之百乘之家,诸侯谓之千乘之国,天子谓之万乘之主,各于提封赋远兵革,故谓之牢笼甲兵也。
洎依革周制,阡陌骤兴,虽富国强兵,一时雄盛,及其弊也,后人不胜其害,盖兼并者众,而赋役不均也。
岂徒然哉?
春秋时,井田之法亦已弊矣,当鲁成公始作丘甲,孔子书之,讥其重敛。
又季氏三分公室,各徵其一,皆井田之法已紊于周末矣。
远至于秦,商鞅革其弊,而利于时者也。
然富者连阡陌,而贫者困流亡。
流亡之患,由不复地著故也。
汉兴之后,民多末作,贾傅上言,遂开籍田;
其有丰歉不均,耿寿昌请置常平之仓。
东晋以来,人流不息,乃设土断之法。
齐梁之际,以版图卷略,不知生齿之众寡,乃创校籍之吏。
皆沿革救弊,而井田之法,历代卒不能复。
王莽骤欲复之,而农商失业。
今之论者尚思追复,而事有不可得而复也。
何哉?
且今之兵异于古也。
古之兵散在农亩,力于稼穑,因蒐狩而教战,为征伐而徵用,用则为兵,退则为农。
今则异也,聚之为营垒,仰食于廪禄,壮则责以干戈之役,老则退为游惰之民。
井田不可复之验一也。
其次六筦之利,历代攸先,实资丰富之民,俾为筦课之户。
既资丰富,宁去兼并?
兼并既存,赋役不筹,此又井田不可复之验二也。
今但复常平之仓,修土断之法,三岁一阅户籍之数,然后大兴水利,博开籍田。
籍田既博,则民务本者众矣;
水利既兴,岁虽旱而农无害矣。
本务因是而日增,末作因此自禁,仓用当平而常得酌剂,民依土断而不得流亡。
夫如是,井田之利存焉。
为理者患在不行不久,茍行而且久,则民安得不庶且富乎。
既庶而富,然后制度立乎其,使舆马衣服、婚嫁丧葬不得僭差。
僭差不生,则费用有节;
费用有节,则在上者不敢僭侈,在下者不生觊慕。
夫万货于地,万民依货而者也。
圣人善用万货,善役万民,以先务于用地。
用地者,务农而生货也。
文王善于用地,而为节制者焉。
节制者,井田之谓也。
黄帝、唐、虞、夏、商之代,已有经土设井,立步制亩之数也。
至文王用土著之法,而损益旧制,故有伐闾乡遂之别焉。
今唯兵革,不可复于井田之制,而于禁流亡,知众寡,均劳逸,亦有历代之法存焉,可酌而用之。
适时从宜,以便于国,即同实异名于井田也,何必尽法周制,方谓之善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