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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陈贡举事例奏 五代至宋初 · 窦仪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六十二、全宋文卷一四
伏以朝廷设科,比来取艺;
州府贡士,祇合荐能。
爰因近年,颇隳旧制。
其举子之弊也,多是才谋习业,便切干名。
《周》《仪》未详,赴三《礼》之举;
《公》《谷》不究,应三《传》之科。
经学则偏试帖由,进士则鲜通经义。
取解之处,诪张妄说于辛勤;
到京之时,奔竞惟求于荐托。
其举送之弊也,多是明知荒浅,具委凶粗。
新差考试之官,利其情礼之物,虽所取无几,实启幸非轻。
凡对问题,任从同议,谩凿通而凿否,了无去以无留,惟徇人情,仅同儿戏。
致令至时就试,不下三千;
每岁登科,罕逾一百。
假使无添而渐放,约须毕世而方周。
乃知难其举,则至公而有益于人;
易其来,则小惠而无实于事。
有益者知滥进不得,必致精勤;
无实者欲多放无能,虚令来往。
明经所业,包在诸科,近问应者渐多,其研精者益少。
又今之童子,比号神童,既幼稚之年,禀神异之性,语言辨慧,精采英奇,出于自然,有则可举。
窃闻近日,实异于斯,抑嬉戏之心,教念诵之语,断其日月,委以师资。
限隔而游思不容,仆抶而痛楚多及。
孩童之意,本未有知;
父母之情,恐或不忍。
而复省试之际,岁数难知,或念诵分明,则年貌稍过;
或年貌适中,则念诵未精。
及有司之去留,多家人之诉讼。
伏况晋朝之日,罢此三科,年代非遥,敕又见在,今宜釐革,别俾进修。
臣谬以非才,获承此任,本重难而为最,复遗阙以相仍。
虔奉敕文,条奏,或从长而仍旧,亦因弊以改为。
上副圣情,广遵公道。
除依旧格敕施行外,其明经、童子,请却依晋天福五年敕停罢,任改就别科赴举。
进士,请今后省卷限纳五卷已上,于中须有诗赋论各一卷,馀外杂文歌篇,并许同纳,祇不得有神道碑、志文之类。
其帖经对义,并须实考,通三已上为合格,将来却复画试。
候考试终场,其不及第人,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
取文字乖舛、词理纰缪最甚者为第五等,殿五举;
其次者为第四等,殿三举;
以次稍优者为第三、第二、第一等,并许次年赴举。
三《礼》,请今后解试省试,第一场《礼记》,第二场《周礼》,第三场《仪礼》。
三《传》,第一场《左氏》,第二场《公羊》,第三场《谷梁》,并终而复始。
学究,请今后《周易》、《尚书》并为一科,每经对墨义三十道,仍问经考试。
《毛诗》依旧为一科,对墨义六十道。
及第后,请并减为七选集。
诸科举人所对策问,或不应问,曰词理乖错者,并当駮落。
其诸科举人,请第一场十否者殿五举,第二场、三场十否者殿三举,其三场内有九否者并殿一举。
进士及诸科所殿举数,并于所试卷子上朱书,封送中书门下,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监官等。
监官试官如受取解人情礼财物,请今后并准枉法赃论。
进士以德行为基,文章为业,茍容欺诈,何称科名?
近年场中多有诈伪,托他人之述作,窃自己之声光,用此面欺,将为身计。
宜加条约,以试轻浮。
今后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
又切览《唐书》,见穆宗礼部侍郎王起奏,所试贡举人试讫,申送中书,候覆讫下当司,然后大字放榜,是时从之。
臣欲请将来考试及第进士,先具姓名杂文申送中书,奏覆讫下当司,与诸科一齐放榜(《全唐文》卷八六二。又见《宋史》卷二六三《窦仪传》。)
画试:《宋史》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谓当作「画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