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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诜后妻之子为前妻服议咸康中 晋 · 王群
 出处:全晋文
李投身于贼,则名义绝矣辱身污行,丧礼违义,虽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报。
不可以奉承宗庙,严子不宜以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通典》八十九)
通咨征西府主及僚寀请详断从父姊服 晋 · 王群
 出处:全晋文
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
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
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馀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典》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