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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朝代
张仲宣北宋
全宋文·卷三九三
张仲宣天圣三年太常博士七年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二、职官四八之一二七。
又《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卷三四○《苏颂传》谓熙宁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张仲宣金州时坐枉法赃罪流贺州,或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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