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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傅纯难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傅纯难曰:「案《杂记》本文,己在小功则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郑氏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与本文不同,何邪?又《要记》不见己冠,不知己冠当在何条」?贺循答曰:「《礼》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冠娶,道父为子嫌,但施于子,不施于己。故下言『己虽小功』,著己与子亦同也。俱同则大功之末,己可以冠。以理推之,正自应尔,非为与本文不同。《要记》不见己冠,直是文句脱耳(《通典》五十六)。
答傅纯问改葬服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馀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答傅纯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傅纯问贺循曰:「《要记》云:庶兄弟既死之后,各自为一宗之祖,其嫡继之,各为大宗,此是《大传》所谓『别子为祖者』也。然则别子有十,便为十祖宗也。而母弟之后,独无大宗,母弟本重而后轻,庶弟本轻而后重,其义何乎?又王氏以别子为祖,诸侯母弟则不尽为祖矣。杜氏以为始封之君,别子一人为祖。二家不同,愿闻其说」。答曰:「君之母弟与群庶兄弟俱为别子之后,俱为大宗。而难云『母弟之后独无大宗』,不审此义,何所承乎?以仆所定,母弟为宗,不应有疑,则本轻后重之难,无所施也。又案《礼》,别子为祖,不限前后,此为每公之子皆别子也。则鲁之三桓,郑之七族,尽其人矣。王、杜二义不同者,二儒通识,不应有误。倘所言者,自有所施。不见其文,浅学所见,谓如上义」。傅又问曰:「《大传》云:其士大夫之嫡,公子之宗道也。请解之」。答曰:「士大夫者,谓庶昆弟之仕位也。其士大夫之嫡者,谓公子之子孙。各祖其别子。大宗之道又由此而成,故重言公子之宗道也(《通典》七十三)」。
答韩虬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韩虬问贺循曰:「案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复虞』。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墓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通典》一百二)。
又上言庙制 东晋 · 华恒
出处:全晋文 卷六十六
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并以为惠怀及悯宜别立庙。然臣愚谓庙当以客主为限,无拘常数。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拘七庙之礼(又上言,诏下详议。)。
兄弟相继藏主室议 东晋 · 华恒
出处:全晋文 卷六十六
彼符宗庙,宜时有定处,恒案前议,以为七代制之正也,若兄弟旁及,礼之变也,则宜为神主立室,不宜以室限神主。今有七室,而神主有十,宜当别立。臣以为圣朝已从汉制,今圣上继武帝庙之昭穆,四代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等并以为惠、怀、悯三帝别立寝庙。臣以为庙当以容主为限,亦无常数。据殷祭六庙,而有二祖三宗不毁,又汉之二祖,寝庙各异,明功德之君,自当特立,若拘七室,则殷之末代,当祭祢而已,准之前议,知以七为正;不限之七室,故虽有兄弟旁及,至禘祫不越昭穆。则豫章颍川宜全七代之礼。案《周官》有先公先王之庙,今宜为京兆以上,别立三室于太庙西厢,宣皇帝得正始祖之位,惠怀二帝不替,而昭穆不阙,于礼为安(《通典》四十八。大兴三年,太常华恒议,又略见《宋书·礼志》三。)。
改葬复虞议 东晋 · 荀讷
出处:全晋文
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复虞,虞则有主。讷谓纯言为当(《通典》一百二,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傅纯难,改葬安得虞国子祭酒荀讷以为。)。
难改葬复虞 晋 · 傅纯
出处:全晋文
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退之于寝,而虞之乎?若虞之于寝,则当复还祔于庙,不得但虞而已(《通典》一百二,《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案王肃丧服记云改葬缌,既虞而除之,傅纯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