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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第八女进封沂国长公主制元丰八年四月甲戌 北宋 · 宋哲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二二、《宋大诏令集》卷三七
门下:爱之欲其贵,是为天下之同心;
授之不以私,盖有先王之故事。
兴言帝子,毓秀皇支。
方均践祚之恩,特下告廷之命。
某性兼聪悟,体备柔嘉。
李咏于《召南》,明光见于汉水
未即公宫之教,已流中壸之声。
绍述于先猷,敢愆忘于大卞!
特颁徽策,申锡长名。
载荒沂国之封,且拟沁园之盛。
佩之紫绶,同度数于诸侯;
锡以乘车,亚威仪于正后。
于戏!
言饰其馆,未修东鲁之文;
将胜于衣,永奉西朝之眷。
勉躬柔度,用对殊休。
为林大受刘嘉成等断案事缴状 宋 · 张嵲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一○、《紫微集》卷二五
臣窃谓吏之近民者,莫过于县令,其或黩货鬻狱,将听凶人行赂而免罪,与夫罢软不职,而纵胥吏得以恣惨毒于平民,则是于法禁无所忌惮,使朝廷之赤子被侵冤而无告者也。
向使其罪未暴著,则朝廷虽欲治之而不可得;
若罪状已白,而犹使得以幸免,则何以惩贪暴之吏,而谢无辜之民哉?
谨按前兴化军仙游知县林大受,先勘百姓章揆、章卲父子打死堂叔母阿婶公事,不觉察县典陈琮等受章卲弟章义银钱,信凭章劭虚供,要得情理轻可。
又勘林廷翰、程婆伫共打死林邦献公事,先不觉察狱子张孝乞觅林廷翰父林浚钱物,透漏狱情,并厅子李咏受林浚钱银,知情不举。
及林大受自受林浚金银,准钱一千五百五十七贯五百足,令县典廖达除去狱案内「喝令」二字。
廖达为已录案申提刑司,难为除去;
林大受指挥廖达等将「喝令」改作「叫令」,图得林廷翰情理稍轻。
其后林大受恐难免林廷翰重罪,方悔,还所受林浚金银。
大理寺断林大受徒一年半,追承务郎一官,更罚铜十斤,缘情理重,取旨裁断。
今降指挥,但展三期叙而已。
臣窃以林大受身为朝廷命官,膺民社之寄,而取受所监临鬻死刑狱,情理实不可恕。
况既为士人,当责以理义廉耻,安得下比徒隶,援悔过还主之律以自免耶?
假令朝廷难于贵贱异刑,如大受者,乌可使再为吏哉?
今展三期叙,是三期之后,大受复出而为吏也,臣恐不足以惩奸赃之吏矣。
左承议郎楚州通判刘嘉成,先知湖州德清县日,不觉察人吏丁懋等信凭妄通百姓李念七窝藏贼人,拷打李念七两脚断落身死。
刘嘉法寺并与县丞陈一鹗、权主簿孙士敏各断笞五十、罚铜五斤,缘各该恩,又该去官,勿论。
系奉圣旨(缺二字)冲替取勘,取旨裁断。
今降指挥,止(缺三字)指挥,冲替,系事理稍重。
臣窃以刘嘉成自为知县,拷掠囚系不身自亲临,致使狱吏肆酷,断人两足,甚可冤痛,殊不称陛下哀矜庶狱之意。
今才当以轻法,何以为狱吏之戒?
臣恐自今平民死于捶楚之下者不胜数矣。
臣窃见近年诸县官多不豫事,习以为俗。
今除陈一鹗、孙士敏乞依断外,伏望特赐睿断,将林大受永不叙用,刘嘉成别赐降黜施行。
所有逐件录黄,臣未敢书读行下,缴连在前。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