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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决丁延徽等敕 后唐 · 后唐明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十一
国计之重。军食为先。
防主守之隐欺。遂致监临之钤辖
丁延徽选从禁职。委以仓储。
盖藉忠勤。特添俸给。
所宜廉慎。以副指挥
而敢与专知官田继勋延德副知官赵德杨仁祚等相徇私情。擅出官物。
脚夫论告。赃状分明。
及遣推穷。即称贷借。
按正律则罪加于凡盗。准后敕则名犯于极刑。
两司详。再经议谳。
定法既当于不滥。惩奸断在于必行。
又据宰臣所问五条。康澄继陈两表。
虽为滞狱。且贵尽心。
但丁延徽所出军须。巳离当处。
本无文纪。岂是公官。
宜同入已而论。难逭灭身之罪。
宜依两司详议断遣处分。其丁延徽田继勋赃满二十匹。
并决重杖一顿处死。杜延德巳下。
各依本罪决杖配流。赏元告人绢二十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