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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送大理寺看详赵善谧元犯申省旨挥状(奉圣旨依) 南宋 · 蔡幼学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七七
臣窃谓朝廷之用法,不可流于苛,亦不可失于纵。
辨雪诉理,固当尽人之情,而已经窜谪之人,玩法慢令,亦在所当惩也。
臣照得赵善谧开禧二年十月十一日除名勒停,送沅州居住。
当年九月十五日建康府差人押发。
善谧宁国府称病留医,经涉两年,不曾前去。
其子汝梧却经宁国府陈状,乞照明堂大礼赦恩,放父逐便。
宁国府为之上闻,刑部以为不可,乃申明朝廷,行下宁国府,差人押赴沅州
虽据宁国府今年四月初五日将校杨俊等管押前去,而其离宁国府以后,行止迟速,犹未可知也。
今以汝梧进状之故,令大理寺索案看详,窃恐善谧既闻有此旨挥,必且多为计较,宿留中涂。
则是已勒停窜谪之人,两年之间,不至贬所,玩法慢令,莫此为甚,于朝廷之体,不无所伤。
臣愚欲望圣明下尚书省,行下宁国府,更专差人日下催促赵善谧前去沅州
候到,令沅州知通保明,具申照会。
大理寺索案看详旨挥且行收寝,候沅州保明申到日,然后施行,庶为适当。
所有录黄,臣未敢书行(《育德堂奏议》卷三。)
十月除名流放,九月押发,时间不合,二处当有一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