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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西魏 · 牛弘
 出处:全隋文卷二十四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韦玄成京房于乐府,对:「受学故小黄焦延寿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
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
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大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统一日。
其馀以次运行,宫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
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执始之类,皆自造。
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
至元和年,待诏候钟〔律〕殷彤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
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
太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
自此律家莫知为准施弦。
熹平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问准意。
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
据此而论,京房之法,汉世已不能行。
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
《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
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
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
取「大乐必易。
大礼必简」之意也(《隋书·牛弘传》,《北史》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