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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陵国庙祭议 南朝宋 · 颜僧道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五
《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不祭」。
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
《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庐陵平王等国例,一岁五祭,二国以王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
博士颜僧道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