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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详文武格法劄子 南宋 · 韩元吉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六、《南涧甲乙稿》卷一○
臣等准尚书省劄子,备坐臣僚劄子奏:「臣窃惟文武并用,长久之术。
古者卿士之官,而命以统六师之职;
元帅之谋,而取其敦诗书之义。
近日朝廷用人,盖得诸此,然而州郡之间,人才之用,容有未尽。
用人而有未尽者,以拘于法也。
为文臣者以治文事,职事有不举,才力有不称,为州郡者不得而变更之。
为武臣者,间有才之可任,有智之可使,为州郡者亦不得选而用之。
以故职务旷废,因循沿袭,官费廪粟,民受其蠹,难以顿革。
臣以谓铨曹注拟,按资格而授之,其人之才否,初莫之察也。
及其试吏于州郡之日,其人之为贪为昏为明,为郡守者皆得而知之。
知之而不敢轻于变易者,以法之拘也。
为今之计,凡州郡之间,惟典刑狱任分教之官不可用武臣,自馀职幕令佐而下,或有不称厥职,许从守郡之臣随才而器使之,不拘以文武格法。
若然,则人称其官,官无废事,文武并用,有得于此。
取进止」。
八月二十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韩元吉、留正同共看详措置闻奏者。
臣等看详上件臣僚劄子,止谓州郡之间,文臣有职事不举,武臣有才智可取者,欲许州郡通融任使。
其用意虽若可采,其为说则非也。
缘州郡一时任使官属,非有著令拘于文武者,自可通选。
其职幕、令佐、都监巡检等,自吏部注授,各有文武资格本法。
今若遇有不职,一切不拘本法,直使守臣随才改易,号称器使,则是吏部格法可废而权悉归于州郡矣。
使守臣果贤而无私,则所改易犹云可用,亦不可常行。
其或不贤而率任私意,则所恶者下移,指为不职,所喜者上迁,指为有才,愈见紊乱,怨讟并兴。
有唐藩镇擅用吏之风,未见其可也。
仰惟国家铨选之法,循资任格,虽总于吏部而又设按举对移之法,于外许监司郡守得以详察,以故用吏之权归于上而察吏之法行于下。
祖宗之制,至尽且公,不可易也。
在法,州县官有许察其能否难易而随宜对换者,有许其对移而不得移充某官某职者,有许其体量老儒而便令致仕者,有虽许对换而放令离任不妨后人者,有遇其不职未差替人许其奏举以填现阙者,有遇阙无官可权许其选差罢任待阙官者,著令甚明。
其责皆在监司,而不专在郡守,惟司理司法,则郡守得事对换,选人中老病昏懦,则守倅得专体量。
今如臣僚劄子所请,则不问许与不许对换,可与不可填阙,亦不申闻监司,而州郡皆欲自专而行,前项条法,悉无用矣。
文武交互,犹其末也。
臣等窃谓若陛下但欲稍以民事试之武臣,则臣等近因看详官制,已尝申陈祖宗旧制,沿边知县曾用武臣通差,与沿边县尉一等。
今检照在部武臣尉阙已有百处,而武臣知县止有五处,盖沿边地分与旧不同,未曾增改,无缘可以差注。
臣等不能遥度,乞自朝廷行下诸路帅臣监司,同共保明沿边地分及湖广屡经盗贼县道可通差武臣窠阙,开具申奏,候到俾吏部措置,依法注授,大使臣知县小使臣县令,则为经久之制。
然武臣可任此者,亦须通晓文法、谙练民事之人。
吏部每以举状定功分,缘武臣举状止是一例举充升陟,而以考地理为亲民资序,合稍分别,令应文武官岁举武臣升陟者,于内举二人堪充升陟亲民任使(现今文状举状,系有举充改官亲民任使员数,方授知县。),有亲民举状两纸、考第及格到部之人,方得授知县县令
兼伏见诸路帅臣监司属官内,有准备差使一职,文臣任之则为属官,武臣任之则与指使、使臣一同。
其逐司自有指使名阙,事体未均,欲乞将诸路帅臣监司下武臣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自今悉从堂除,与武臣例为属官,以选用武臣之才者。
自馀州县监当,通注武臣,系有常法,州郡一时委使,通用武臣,系有旧制,不在朝廷更变条令,复降指挥,庶得允当。
伏乞睿慈,特赐详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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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访高踪见仲容子留为言尔止近状。),岂期瓢笠此相逢。
悲歌自取时人厌,粗饭宁劳关吏供。
野服尽堪存汉制,道衔何处署明农尔止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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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翁洵旧德,屝屦几倾家。
掉首辞尘劫,低眉诵法华。
应清似亦大于瓜。
此日陪灵驭,宁惭传望槎钝轩曾祖正先大行晚受戒于大梅法幢禅师桐城方子留辈并称上座是日别设伊蒲食以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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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海偶相逢,悦意情天外。
借说皈依证夙因,离立华严界。

不是老坡仙,那值低眉拜。
他日瞿昙认化身,金粟分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