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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还赁退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天下有不平之事如此。
黄清道顽民中之至顽者,十王之号,信不虚得。
陈成之贫儒士人,岂足以敌十王之势力。
奈何有祖屋八、九间,为黄清道强赁,既不还赁钱,又打伤童仆,无以掩盖其罪,遂妄托杨氏之名,欲以亲邻吝赎。
殊不知乾道八十馀年之业,且经风潮漂荡之后,契头各皆亡没,安有吝赎之理。
本县昨已将黄清道断遣,勒还赁钱,不伏,监出屋,竟不遵从。
两蒙使府从县所判,送权县丞监还,又送县尉追断,皆无如之何。
大凡为政,以拔大本为鉴,况黄清道只市井一顽徒,何为皆畏缩而不敢施行。
兹又准使府状县,追上监出屋,限十日。
本县非不严行追监,今已一月馀日,本案不敢拘催,承差人甘心受杖,畏黄清道顽恶,如畏虎狼,其间刻木辈惮之,多与之为地。
小人难治如此,何况陈成之屋,白被锁闭,白折赁钱,何以充养贫之资。
黄清道一向逃避,不得已,方令家属来投词,妄称已经使、府论理,反欲监折陈成之屋,可谓倒置之甚。
度其意,只在计会追扰,使贫士人数间屋扫地而尽,以快其意而后已。
有此世界否?
若更拖延,必中其计,且照妻属杨氏杨璲状,责限来日出屋,一窗一户,不得移动,并要齐全,取领足状申。
如不伏,押杨氏杨璲来,枷锢,具解使府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