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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序九皋集 北宋 · 文同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四、《丹渊集》拾遗下
大邑缺令,余以郡从事来摄其治。
既至,乐其少讼而多暇,独未见有过从可延之与语议者。
问左右,皆言:「静林有老僧,曰惟己,戒业甚高,凡士大夫之贤,与其徒之名者,多与之游,无不歌咏,以道其为人。
在里闾,一切皆归尊之,不敢怠。
此疑可以当君子之求访者」。
遂召来,果与他浮图者异。
状貌秀健,襟宇恢扩,辩论博给,根固基厚,信释氏之门景星庆云尔。
余大喜。
明日,诣其所居。
一室寥然,远介江上,幽澹虚洁,整整可爱。
视其壁,有画儒者像,榜云「长秋山人胡昭甫字惟岳真」者。
旁有赞,乃己师之辞,讲胡之美尤盛。
问之,曰:「此己师师也。
当僭孟朝,渠为进士,有诗名。
于时不第,己师得学四声于其门下。
今不幸,而其嗣泯绝。
己师既其教诱,窃惧其为鬼而死无食处,故图之,庶朝夕得以瞻慕,而岁时得以献享也」。
余闻之,益重其所存,因而叹曰:「夫世之具儒衣冠,而把吾孔氏之书卷者,过耳历目,莫非皆仁义之说;
及于其所事师,一反面不复更名之者多矣,况肯有恤其没后者耶?
己师乃学佛者,断念割爱,实曰其事,今反能如此,宜乎吾心之信确确而愈坚」。
因索其诗,得七百首。
携归,讽诵累日。
温纯谨愿,含蓄意思,诚钟磬埙篪之雅韵,鸾凤虎豹之奇采。
其舂容彪炳,不假于他,而一出于自然矣。
余固愿为之序,使行于世。
期览之者知己师不独号方袍,而能为辞章,亦著其行义磊砢魁特,而绝出于众人尔。
己师字亚休姓仇氏
识余时,年七十五岁云。
皇祐癸巳下元夜三更,杳杳堂书此序。
伪批诬赖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吴五三,即吴富也,其父吴亚休以田五亩三角一十步,典与陈税院之父,涉岁深远。
吴五三同兄弟就佃,递年还租无欠。
近三、四年间,兄弟皆丧,吴五三独存,遂萌意占种,不偿租课,却称故父已赎回讫,有批约可證。
陈税院屡状陈诉,吴五三词屈理短,凭鲍十九等求和,自认批约假伪,甘从改佃,有状入案,即移与缪百六种。
秋事告成,吴五三复强割禾稻,反论陈税院不合就南山律院勒从和退佃,又不合尉司论诉强割,追人搔扰,欲以此为陈税院强占田之罪。
殊不知既有交争,何害和对,既相词讼,宁免追呼,此皆枝蔓之辞。
若夫产业之是非,初不在是。
看详案牍,见得吴五三舍理而靠势,陈税院恃理而惮势,当职讵肯屈理以徇势,必惟其是而已。
今以吴五三之砧基、批约与陈税院之契书、租劄参考其故,真伪易见,曲直显然。
大抵砧基当首尾全备,批约当笔迹明白,历年虽久,纸与墨常同一色,茍有毫发妆点,欺伪之状晓然暴露。
今吴五三赍出砧基止一幅,无头无尾,不知为何人之物,泛然批割,果可凭信乎?
吴五三所执批约二纸,烟尘薰染,纸色如旧,字迹如新,公然欺罔,果可引乎?
此吴五三虚妄一也。
陈税院执出吴亚休契,并缴上手赤契,出卖乃嘉泰二年八月,于当年投印管业,割税,入户三十馀年矣。
吴五三辄称其父亚休已于嘉泰元年赎回,所执陈税院陈解元退赎两批,皆是嘉泰元年八月十二日内书押。
陈解元身故多年,笔迹是否,固不可辨,但以批约验之契书,岂有二年方交易,元年预先退赎,其将谁欺?
容心作伪,殊不计岁月之讹舛,此吴五三虚妄二也。
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即是亲兄弟,吴富即是吴五三,复同共立契,将上项田根于嘉定八年并卖与陈税院之父,印契分明,吴朝兴等复立租劄佃种,亦二十馀年矣。
契内之兄弟商议,卖故父亚休所典之田,领钱尤分晓。
父典于其先,子卖于其后,尚复何辞?
今吴五三辄称父已赎回,非诈赖而何?
此吴五三虚妄三也。
吴五三自知典卖田根已久,假撰批约有罪,不免强词以诳人,始捏其田典与曹寺丞宅。
陈税院执出曹宅回简云,不曾干预此田,其计已穷,遂凭曹八主簿一纸榜文,白占田亩。
但知借势以为援,不知背理而难行。
岂有正当之契书,反不若假伪之文约,稍有识者,悉知其非,不然,则阖邑之产业,皆可强夺,尽相牵而为伪矣。
此等恶徒,不可不正其罪,吴五三勘杖八十,毁抹伪批及原用砧基附案,仍监还田租。
陈税院照契管业,从便易佃。
馀人并放。
礼仗锡巳禅师(师平生唯食泥土) 南宋 · 释月涧
七言绝句 押佳韵
吞却七峰无寸土,灼然无地著尸骸。
不知当日谁闲管,刚把虚空掘窖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