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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事议 南朝宋 · 何承天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狱贵情断,疑则从轻。
昔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
何者?
明其无心于惊马也。
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
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
案律误过伤人。
三岁刑,况不伤乎?
微罚可也(《宋书·何承天传》,《南史》三十三,《通典》一百六十六,义熙中刘毅姑孰,常出行,两隐陵县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充市,何承天议。)
呈都僧统大师修牒太平兴国六年辛巳 宋 · 释修善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
(上阙)充曲座足□法充直藏。
右件(上阙)且高门戒行以秋月俱明,德业共春花□□。
况且圣光之寺相承古迹,鸿基净室,金田继踵,未尝□□,□乃常住。
糟粕□籍有功之人帑□□财□要英灵之众作□合徒慎选,想亦堪任,准请。
若不检寻梵宇,致令隳坏。
望都僧统大师特启□□,洞鉴晚辈之□;
察煦众情,赐□招提之业。
□□判凭,伏请处分。
牒,件状如前。
谨牒。
太平兴国六年辛巳□□月日圣光阇梨修善等□□□。
按:敦煌卷子S四七六○。
论取士不当专以诗赋定去留奏元祐五年十月 北宋 · 上官均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九
臣窃见朝廷近缘臣僚上言,颁行贡举条制,治经之人以大义定去留,论、策定高下;
词赋而兼经义者以诗赋定取舍,经义论策定高下。
新制一出,士大夫皆以为朝廷不复更取经义策论,学者相语以专事诗赋,不须考阅经史。
盖以进士应举,以得失为重,高下次之。
今以词赋定去留,则学者必尽力于诗赋,以幸有司之选,何暇以高下为计邪?
臣窃观今次科场以两科均取进士府学试经义者绝十分之二。
以利害计之,将来学者必皆趋习词赋。
天下之士皆应诗赋,而有司又执新制以定去留,臣恐自此学者为文诵书惟一意于诗赋,不复治经阅史,探考义理之学,历代成败之迹,虽试义问策,仅如昔时帖墨耳。
窃以朝廷昨来复添诗赋,盖缘自改经义以下,学者苟简,不该他书,不晓声律,故令兼习诗赋,与经义并行,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非薄经义而尊诗赋。
如朝廷之意欲卑抑经义,当时又岂复以经义为第一场,又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耶?
言者不知朝廷之意,乃欲潜消经术,专进诗赋,黜理而尚辞,遗实而取华,不亦过欤!
臣窃闻太平兴国八年太宗下诏曰:「进士举人只务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学。
不晓经义,何以官人?
宜令礼部贡院特免贴经,只试墨义二十道,较其能否,以定黜陟」。
天禧元年鲁宗道言:「进士所试诗赋,不近治道,诸科对义,惟以念诵为工,罔究大义」。
真宗日前已定进士兼取策论,诸科能通经者别加考校。
至和贡举条,诗、赋、论、策四件并上上为第一等,三件并上次以上、一件中上为第二等上,二件上次以上、二件中上为第二等下。
熙宁四年罢诗赋,以经术、时务、义理、文词通定去留高下。
由此观之,自祖宗以来,固欲兼用诗赋,又以策论通定去留高下,未闻专以诗赋去留也。
而言者以为治平以前词赋取士,则去留主以词赋;
熙宁以后经术取士,则去留主以经术。
又以为缘不分经考校,故当时定四场通取之制,不亦过欤。
言者以为主司以有四场通定之文,所主不一,各随习尚,互为升黜。
臣以为学者所习,各有所长,四场程文,各有优劣。
惟所主不一,取其优长,故无遗才。
虽各随习尚,互为升黜,又何害耶?
今就专以词赋去取,若赋不合格,则经义策论虽精深闳赡,不可复取。
如此则博学能文之士所失多矣。
又词赋之学最为难工,治平以前,学者久习,精者犹鲜,况新复此科,进士尚以声病为患,文理疏略,非前日之比。
况专以词赋去留,不免彊取疏缪之文,以应法充数。
则是诗赋虽缪,以法而不得不取;
经义策论虽精,以法而不得不黜。
黜其所可取,取其所可黜,实非朝廷取士求才之本意。
伏望依元祐二年条制,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庶使无失人之弊。
张徵江州充江南东路制置使 宋 · 李正民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三八、《大隐集》卷三
敕:浔阳古郡,据上流之地,在东晋时号为重镇,非宿望大臣不以居之。
朕今时巡江左,式遏寇攘,缮甲治兵,以张军势。
匪我旧辅,孰付帅权。
具官风格方严,器宇浑厚。
言西掖,润色居多;
执宪中司,纠弹甚峻。
逮兹南渡,进总右纲。
方赖协恭之诚,遽陈均逸之请。
朕命四邻之旧,任重股肱;
矧兹多难之辰,忧深屏翰。
分符竹之寄,俾捍江湖之冲。
加畀使名,庸示眷倚。
钦予时命,益励远猷。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