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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州送宜黄县张椿赵永互争田产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赵宏植产于宜黄,卜居于安庆,相去隔远,不可照应,托弟掌管,甚合人情,若无官物少欠,不可谓之逃亡。
赵焕以兄之田,视为己物,初以献于县学,继复献于郡庠,前后反覆,已自可恶,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不可谓之合法。
今田在官司,庄名贡士,其事已久,似未易动。
赵宏之男赵永安庆公文,就本州陈乞,执出干照,具述前事,欲还元业。
拖照佥厅所拨,谓既是祖业分明,官司难以拘执,使府照行,给付管业,可谓用意之厚,施行之当。
张椿乃佃田之人,辄敢固执,欲归于官,以贪耕作之利,观其状词,以赵永为别派,非是赵宏之子。
彼执安庆公文,非无所据,而张椿敢于虚言,且谓委送本州,各被买嘱。
夫在城官府,阖郡僚属,岂无特立独行,而张椿肆无忌惮,以至于此。
逃田之法,自许归业,况非逃亡,岂容没官。
今官司已系给还,佃人乃敢缴驳,殊为可怪。
欲乞照佥厅元拟施行,再敢有词,重行照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