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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拱求坟庵记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六五、《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三二
信安刘君请余记其再世坟庵,余方兼两制,词头如山,诺之而未暇也。
及余去国,过君里门,君来责前诺。
余思尤钝,记非倚马可成,请徐为之。
因扣君求记之意,君历历言其详,余喟然叹曰:好货财,私妻子,世莫不然,盖有学士大夫亦然者。
君奋孤苦,持门户,其意不在于奉其身、润其屋而已,养素于罗雀之门而致美于下马之陵,是真文靖公之孙也。
君博学,欲应制举,惜是科久废,尚为场屋遗才。
前辈多自述世德,君乃属笔于余,姑书此以答君意。
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判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刘拱礼并刘拱武妻郭氏讼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不伏监司所断,不分合受分田产。
今拖照案牍,刘下班有子三人,长曰拱辰,妻郭氏所生,次曰礼、拱武,妾母所生。
刘下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
刘下班死,郭氏亦死,刘拱辰兄弟分产,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郭氏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
二弟亦甘心,不与之争。
淳熙十二年以至嘉泰元年,凡十六年,绝无词诉,盖畏其兄,不敢诉也。
嘉泰元年,拱辰死,武、拱礼始讼之于县,又三诉之宪台,又两诉之帅司
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录及赵安抚,六处定断。
郑知县提刑司佥厅则以为礼、拱武不当分郭氏自随之产,合全给与拱辰,吉州司法知录则以为拱辰不当独占刘下班所得郭氏随嫁之产,合均分与武、拱礼;
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合以郭氏六贯文税钱析为二分,拱辰得其一,武、拱礼共得其一。
六处之说各不同,然赵安抚之所定在后,既已行下本县,而刘仁谦、刘仁愿乃蔑视帅司所定,不肯照所断分析,郭氏所以又复有词也。
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即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
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
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
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下班也,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
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岂有郭氏既死之后,拱辰乃得自占其母随嫁之田?
拱辰虽亲生,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
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
拱辰岂得不体其父之意,而独占其母随嫁之田乎?
以此观之,则六贯文之税当分而为三,兄弟均受,方为允当。
今试以郑知县提刑司佥厅所断,而较之吉州司法知录之所断,则郑知县佥厅之所见甚狭,而司法知录所见甚广;
郑知县佥厅之用意甚私,而司法知录之用意甚公。
司法知录之所断,则在子为孝于其父,在兄为友于其弟;
郑知县佥厅之所断,则在子为不孝于其父,在兄为不友于其弟。
一善一恶,一是一非,岂不大相辽绝哉?
官司理对公事,所以美教化、移风俗也,岂有导人以不孝不友,而自以为是哉?
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已是曲尽世俗之私情,不尽合天下之公理,刘仁愿、刘仁谦尚且抗拒,则是但知形势之可以凌蔑孤寡,而不复知有官司。
今且照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引监刘仁愿、刘仁谦,拨税钱叁贯文付礼、郭氏,候毕日放。
申诸司及使军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