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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鼎诬罔奏元祐七年三月 北宋 · 郑雍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一
表叙述昨罢御史事,内言「欲请对,则长官见排」。
臣系御史台官长,见语涉诬毁,理当辨明。
昨因朝旨断王巩事,臣与本台杨畏、安同议:王巩事干谢景温、苏辙外,右仆射刘挚为姻家。
中外观望隐庇,迁延二年馀,而并不明正罪,合并论三人。
杨畏以为当然。
独鼎言:「鼎已尝言苏、谢,刘挚可后言之」。
臣与言:「议论既已不一,即难以同对」。
亦无排鼎之言。
况自来言事官有所闻见,各得论列,亦不由官长可否,岂容臣独得排
而言「天高日远,无路可通」,益见欺罔。
又云「肯附势而废职」。
臣按刘挚不公事,具如前后所奏。
殿中侍御史杨畏左正言姚勔、右正言虞策,并有奏劾,而独不言,岂非附
当言不言,岂不废职?
及后来见事势不安,方入一章,略云「至于刘挚,乃自为身谋」。
昨来贾易挟私言事,专附
圣朝察见易之奸邪,犹屡称为直臣,上惑圣听。
通判资序,朝廷优恩,除知绛州
犹不省过感恩,自谓尽忠洁己,文饰其过,在法不容。
伏望朝廷特赐省察。
国子监看详安鼎补韵略错误劄子 南宋 · 李石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五八、《方舟集》卷七
按《礼部韵略》,「同」亦作「仝」、「崇」亦作「崇」、「疲」亦作「罢」之类,并系两字一义,《礼部韵》更不重出,止附注其下。
今看详到「蠈」字,蟊蠈之蠈,欲下注云「亦作贼」;
「㸣」字,虡业之㸣,欲下注云「亦作业」。
按经旨虽借「贼」为「蠈」,借「业」为「㸣」,即是两字两意,若更注亦作字于其下,如《礼部韵》例,是合两意为一意、两字为一字也。
窃见蠈贼、㸣业,《礼部韵》自有本注分明,只合依本注两两分押,不合更添入亦作字,与《礼部韵》所注亦作字以相溷乱,转使举人疑惑,委是难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