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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济迫死陆震案判词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
余济贩盐恶少,自将官会二千贯,就本州承买进纳将仕郎诰书填,恃此专一欺骗善良,为一州巨蠹。
其在支乙家奸淫其妻,就为窟穴。
知陆震龙有钱可骗,既合谋设计,诱之使赌,又作套坐掷,使之尽输,甚逼迫之窘,自缢而死,则是其缢即余济缢之也,其死则余济死之也。
奸猾之徒,动辄十数为群,以赌为名,欺骗取财,此等风俗,安可不戢。
在法:恐迫人畏惧致死,以斗杀论。
余济造谋恐迫陆震龙致死,正合上条。
在法:进纳将仕郎犯斗殴人折伤以上者,不在当赎之例。
余济所承买将仕郎不该听赎,合照条定断,姑减等决脊杖十二,编管一千里,牒州追索将仕郎诰赴司。
支乙以妻为货,合谋欺骗,杖一百,编管邻州
留仍孙决竹篦二十,押下州县听读一年。
陈通、陈暹牒州各杖一百,刊落名粮,拘锁外寨。
郑厨司、杨排军各杖八十,降移外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