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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度纪纲如何论 南宋 · 陈傅良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八
天下无离道之法,离道非法也。
古之治天下者纯任道,后之治天下者纯任法,儒者固有是言。
自儒者之为斯言也,而始离道于法。
每以为后世徒法而已,其间固有彼善于此者,窃取先王之制而整齐之,使天下之无法为有法。
然而分画益详,维持益密而道德之意益薄,是亦徒法而已。
呜呼,徒法必不能以自行,而其失又在于徒法也。
汉而下,法莫备于唐,而先王之法犹仅见于唐。
太宗之所以为唐者,其得诸仁义劝行□一言欤。
夫苟行仁义,则其为是法□□□□出是者矣,吾未见夫不(下缺八字。)略用其法者也(下缺九字。)
惟不知唐,真不知古(下缺十一字。),之(下缺十四字。)
书其目见于(下缺二十字。)所谓秩宗政典、九刑之书者,类不(下缺数字。)吾求其制度矣,自其身之衽席冕服始,而拔之于表著之位、乡校之齿、牧之画、军旅之伍。
吾求其纪纲矣,自其家之父子兄弟始,而达之于尊卑之秩、长幼之叙、内外之权、轻重之势。
而所以分画甚详,而维持甚密也。
当是时,清谈不作,而士大夫相与讲切,率不外此。
盖至于舜禹传心精微之论,寂寥简短,不能数语。
夫岂不足于道,而数数于法守欤?
夫诚非不足于道者,而犹数数若是,盖不若是,非所以为道。
任道而废法之论,其殆出于周之末造儒者伤今思古、直情径行者之说乎。
大道之行,无所事法,盖记礼者以为仲尼叹鲁之言。
噫,是非夫子之言也!
何者?
《春秋》一书固拳拳为制度纪纲作也。
自汉而下,晋以清净废法,梁以虚无废法,魏以夷礼废法,而卒大乱。
若是,而曰徒法之失,彼乌知法哉!
然则自汉而下,人主粗知道者莫如唐太宗,粗知法者宜亦莫如唐太宗
盖尝论太宗以战争百胜之馀,一旦悉心委计,听雠臣之言以行仁义,此时此意,殆与牧野之师下车未几而身就亡国之虏以访《洪范》者同量。
若是而不足为法,将谁足以为法耶?
自今观之,若世业、若府兵、若租庸调,其制度粗立如此;
若内之省府、外之方镇,其纪纲粗张如此,非真有行仁义之心欤?
则是数者将以惮颂废,否则以无近功废,又否则以绪出于思周隋而耻习其后废
唐之法粗可以传后,非偶然者。
虽然,一再传之后,民犹有在官之田也;
彍骑未立,府兵尚无恙也;
两税未□,租庸调如故也;
枢管未分于中书,则府省犹前日之旧也;
藩镇之拥兵未彊,则权奸殆无以陆梁也。
法犹在,而唐之乱形已见,藩墙之间,敌国生焉,独何欤?
儒者因是谓分画益详,维持益密,而道德益薄之效,遂将藉口以尽去先王之旧。
呜呼,吾独以为唐之三百年而存者,为其犹详且密也;
唐之一再传而乱者,为其犹不详且密也。
何也?
身者,人之仪也;
家者,天下之本也;
宗庙朝廷者,州闾乡党之所从始也。
唐世之法,大凡严于治人臣,而简于人主之一身;
偏于四境,而不及于其家;
州闾乡井断断然施之实政,而朝廷宗庙之上所谓礼乐者则皆虚文也。
当是时,坊团有伍,而闺门无度,古人制度宜不如此。
上下足以相维,而父子夫妇不能相保,古人纪纲宜不如此。
若是而又曰唐法之病于详且密,夫详且密固阔略于其上而纤悉于其下,舍本而重末邪?
然则为唐之制度纪纲宜何如焉?
曰:自其身之衽席冕服始,而放之于表箸之位、乡校之齿、牧之画、军旅之伍,则唐之制度非唐之制度,而三代之制度也;
自其家之父子兄弟始,而达之于尊卑之秩、长幼之序、内外之权、轻重之势,则唐之纪纲非唐之纪纲,三代之纪纲也。
呜呼,三代之法吾固不以望之晋、梁、魏也,至于唐略定而多阙,几举而卒不遂,是将安咎?
夫以太宗之英明,可与行仁义矣,而才若此,何也?
彼固出于好名,而非由内心以生也。
古之论者曰:威仪三千,待其人然后行。
凡为天下国家以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
得如斯人而与之复古之法,庶乎详且密矣,庶乎知法之果不离道,而清谈不作矣。
按:《止斋论祖》卷上,明刘弘慎独斋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