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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何四十二贷命指挥 南宋 · 蔡幼学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七六、《育德堂奏议》卷二
臣窃以一定而不易者,法也;
原情而审宜者,所以用法也。
苟法之所重,其情本轻,则缘情而宽之,固为近厚;
苟丽于重法矣,而其情之至重,又有法所不能及者,则岂容务宽而废法乎?
臣照得建昌军所奏何才之狱,才与温五十四、何四十二等六人以规取王铁五所卖盗赃金钱,相与谋杀王铁五,又相与谋杀其妻阿危。
至于钉眼碎骨,残毁其尸,盖法所谓支解人者也。
今其徒赖十五先死狱中,而曾三十二、曾三十三两人,大理寺又以该案问,欲举自首,不科极刑,止将何才与温五十四、何四十二处死,已是从宽;
若又贷何四十二之死,无乃过于宽乎?
臣切详案款,温五十四初诈诱阿危之时,何四十二先揽住阿危,两手仆地,又骑定阿危,然后赖十五用绳勒杀。
既而两次锄坏阿危之尸,移骨他处,何四十二皆为之首。
反覆而推之,可以谓之情轻否乎?
臣诚知累朝厚泽深仁,爱惜人命,然而凶暴之党,合谋同恶,两日之内,戕贼一家夫妇,备极惨毒,质诸人理,岂可复容?
既论法当死,而其情又出于法之外,乃从而特贷之,则小人乘便效尤,何所不至?
欲生一人,而启天下群党杀人之心,宜仁政之所不忍也。
虞舜之治,本于好生,而刑故无小,皋陶称之。
盖杀以止杀,虽圣人不能外乎此。
臣愚欲望圣慈特降旨挥,将何才、温五十四、何四十二并依大理寺元断,决重杖处死,庶几惩一戒百,不为无补。
所有录黄,臣未敢书行。
偶因购石作墙为里侩所阻将聚众斗矣急以诗代柬求王铁茂才解围事后喜而录之 清 · 蔡廷兰
 押纸韵 出处:此诗收于林豪《澎湖厅志》〈艺文〉,又载陈汉光《台湾诗录》。
君家世居尾,约去吾乡未三里。
婚姻况乃朱陈谐,肥瘠岂如秦越视。
我昨鸠工版筑兴,偶向君邻购石子。
物各有主原非偷,售而得之乌容已。
驱顽未学秦皇难,负重先教夸娥徙。
无端局外声喧豗,攘臂突前相角抵。
竟欲投辖留宾,公然操杖辱加捶。
初犹扣胫继撞胸,幸免折肱痛血指。
试请息怒姑徐徐,云是此石渠曾市。
就中委曲谁能知,遽呼宅主讯端委。
主称典屋非卖石,署契分明敢谲诡。
渠方气短歛足逃,衅由张三祸及
寻常小隙抵死争,仓皇平地风波起。
我闻众怒急缨冠,蛮触纷纷笑太鄙。
会须登堂来负荆,排解先教达片纸(江宝钗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