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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岑朝杀妹该赦奏 宋 · 胡寅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六四、《斐然集》卷一五
臣取到大理寺备坐岑朝元初情节,看详得岑朝典田与叔岑和尚
岑和尚死,岑朝持鎗就和尚妻阿刘分讨所收禾,阿刘不与,岑朝便下田要夺取之。
时阿刘将禾担竿赶趁岑朝,岑朝回面以鎗柄隔阿刘担竿,其阿刘女岑仓娘以禾担竿赶趁岑朝,岑朝以鎗刃决著阿刘脚面见血,其岑仓娘又以禾担竿赶趁要打岑朝,岑朝以鎗柄隔开担竿,决著仓娘左肋,辜限内死。
即是岑朝斗杀,其理甚明。
又况阿刘是岑朝再从叔母,仓娘是岑朝三从妹,欲夺取未赎之田禾,已是无赖。
其叔母恐为所夺,用担竿赶逐,初未尝行打,而朝以鎗刃伤之见血,其妹以母被伤,用担竿赶逐要打,亦未曾及身,而朝以鎗柄打之致死。
凶顽不睦,事可按见。
臣以谓莫大于人伦,莫重于人命。
贼害骨肉,情理深切,人情共恶,有何可悯?
若从宽宥,显见罪重断轻,非公共之法。
伏睹明朝赦文十恶罪,至死不赦。
其岑朝合准于绞刑上定断,更乞朝廷详酌施行。
所有录黄,臣未敢书行。
刘叔骥司户 南宋 · 袁说友
七言律诗 押先韵
不饮无何一味膻,听渠七字辄欣然。
念非公子谁堪比,可奈吾衰不待年。
料得诗魔排锦绣,却从笔力裹山川。
兰亭若未归修禊,更伴刘郎发秘传(自注:闻刘将山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