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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奏雪张亢1043年 北宋 · 范仲淹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六、《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昨日见枢密院进呈张亢所奏,曾将公用钱回易到利息买马及交钞,乞与呈索之人,自甘伏罪,乞不追究游索之人,取旨下燕度结案闻奏。
臣伏睹编敕指挥,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
张亢所奏二事,若未有发露,乃是自首;
纵已发露,亦不入己,合该上项编敕指挥
臣昨与韩琦泾州同使公用钱,曾为庆州签判秘书丞马倩身亡,本人家贫亲老,与钱一百贯文。
泾州保定知县大理寺丞刘袭礼丁父忧,家贫,起发不得,与钱一百贯文。
虢州推官、监环州入中陈叔度丁父忧,家贫无依,与钱五十贯文。
进士黄通泾州相看,与钱五十贯文。
并是一面将公使库钱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亲使著系省官钱。
自来边上有公使钱处,为有前项条贯,有回易利息,但不入己,各是从便使用。
今来若依编敕施行,则张亢自首与游索人钱,不曾入己,又是燕度元勘外事节,朝廷自可指挥,不须却送入案。
兼恐追寻元游索之人,或在远方,何时结绝?
若不用上件编敕指挥,则臣与韩琦亦有上件与人钱物罪状,须至自劾。
昔人有言曰:法者,圣人为天下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
伏望圣旨送枢密院依详编敕,将臣与韩琦用钱事状并张亢所奏二事,一处定断,以正典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