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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应龙吏部侍读不允诏 南宋 · 吴泳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三六、《鹤林集》卷一二
以卿履行纯淑,色气和平,劝讲路门,敕绎诗训。
其于朕进德修省,抑有助矣。
刘拱供奉翰林摄,周必大以掌选部升。
淳之风,比迹三代。
卿欲固辞,则是不以乾淳望朕也。
所辞宜不允。
刘拱求坟庵记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六五、《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三二
信安刘君请余记其再世坟庵,余方兼两制,词头如山,诺之而未暇也。
及余去国,过君里门,君来责前诺。
余思尤钝,记非倚马可成,请徐为之。
因扣君求记之意,君历历言其详,余喟然叹曰:好货财,私妻子,世莫不然,盖有学士大夫亦然者。
君奋孤苦,持门户,其意不在于奉其身、润其屋而已,养素于罗雀之门而致美于下马之陵,是真文靖公之孙也。
君博学,欲应制举,惜是科久废,尚为场屋遗才。
前辈多自述世德,君乃属笔于余,姑书此以答君意。
大宋兴州新开白水路记嘉祐二年二月六日 宋 · 雷简夫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一
至和元年冬利州路转运使主客郎中李虞卿,以蜀道青泥岭旧路高峻,请开白水路,自凤州河池驿至兴州长举驿五十一里有半,以便公私之行。
具上未报,即预画材费,以待其可。
明年春,选兴州巡辖马递铺殿直乔达,领桥阁并邮兵五百馀人,因山伐木,积于路处,遂籍其人,用讫是役。
又请知兴州军州事、虞部员外郎刘拱总护督作,一切仰给,悉令为具。
签署兴州判官厅公事、太子中舍李良祐,权知长举县事、顺政县商应,程度远近,按视险易,同督斯众。
凤州河池县事、殿中丞王令图首建路议,路占县地且十五馀里,部属陕西,即移文令图,通干其事。
至秋七月始可其奏,然八月行者已走新路矣。
十二月诸功告毕;
作阁道二千三百九间,邮亭、营屋、纲院三百八十三间。
减旧路三十三里,废青泥一驿,除邮兵、驿马一百五十六人骑,岁省驿禀铺粮五千石、畜草一万围,放执事役夫三十馀人。
路未成,会李迁东川路
转运使工部郎中、集贤校理田谅至,审其绩状可成,故喜犹己出,事益不懈。
于是斯役实肇于,而遂成于田也。
嘉祐二年三月,田以状上,且曰:「虞卿以至和二年仲春兴是役,仲夏移去。
其经营建树之状,本与令图同。
臣虽承乏,在臣何力?
愿朝廷旌虞卿、令图之劳,用劝来者。
拱之总役应用,良祐、应之按视修创,达之采造监领,皆有著效,亦乞升擢。
至于军士什长而下,并望赐与,以慰远心」。
朝廷议依其请。
初,景德元年尝通此路,未几而复废者,盖青泥土豪辈唧唧巧语,以疑行路。
且驿废,则客邸酒垆为弃物矣,浮食游手,安所仰邪?
小人居尝争半分之利,或睚眦抵死,况坐要路,无有在我,迟行人一切之急,射一日十倍之贵,顾肯默默邪?
造作百端,理当然尔。
向使愚者不怖其诞说,贤者不惑其风闻,则斯路初亦不废也。
大抵蜀道之难,自昔以青泥岭称首。
一旦避险即安,宽民省费,斯利害断然易晓,乌用听其悠悠之谈邪!
而后之人见已成之易,不念始成之难。
茍念其难,则斯路永期不废矣。
简夫之文虽磨崖镂石,亦恐不足其传。
请附于尚书职方之籍之图,则将久其传也。
嘉祐二年二月六日记。
利州路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兼本路劝农使朝奉郎、守尚书主客郎中上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李虞卿
利州路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兼本路劝农使朝奉郎、守尚书工部郎中、充集贤校理轻车都尉、赐绯鱼袋、借紫田谅(《金石萃编》卷一三四。又见嘉靖《徽郡志》卷八,《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五一九、五六四,康熙南郡志》卷一八,康熙巩昌府志》卷二六,雍正陕西通志》卷五五三、五五六,道光《褒城县志》卷一,道光《略阳县志》卷四,光绪《凤县志》卷一○,光绪《重修秦州直隶州志》卷二○。)
题下原署:「宣德郎、守殿中丞、知雅州军州兼管内桥道劝农事管勾驻泊及提举黎州兵甲巡检贼盗公事、骑都尉、借绯雷简夫撰并书篆额」。
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判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刘拱礼并刘拱武妻郭氏讼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不伏监司所断,不分合受分田产。
今拖照案牍,刘下班有子三人,长曰拱辰,妻郭氏所生,次曰礼、拱武,妾母所生。
刘下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
刘下班死,郭氏亦死,刘拱辰兄弟分产,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郭氏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
二弟亦甘心,不与之争。
淳熙十二年以至嘉泰元年,凡十六年,绝无词诉,盖畏其兄,不敢诉也。
嘉泰元年,拱辰死,武、拱礼始讼之于县,又三诉之宪台,又两诉之帅司
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录及赵安抚,六处定断。
郑知县提刑司佥厅则以为礼、拱武不当分郭氏自随之产,合全给与拱辰,吉州司法知录则以为拱辰不当独占刘下班所得郭氏随嫁之产,合均分与武、拱礼;
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合以郭氏六贯文税钱析为二分,拱辰得其一,武、拱礼共得其一。
六处之说各不同,然赵安抚之所定在后,既已行下本县,而刘仁谦、刘仁愿乃蔑视帅司所定,不肯照所断分析,郭氏所以又复有词也。
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即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
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
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
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下班也,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
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岂有郭氏既死之后,拱辰乃得自占其母随嫁之田?
拱辰虽亲生,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
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
拱辰岂得不体其父之意,而独占其母随嫁之田乎?
以此观之,则六贯文之税当分而为三,兄弟均受,方为允当。
今试以郑知县提刑司佥厅所断,而较之吉州司法知录之所断,则郑知县佥厅之所见甚狭,而司法知录所见甚广;
郑知县佥厅之用意甚私,而司法知录之用意甚公。
司法知录之所断,则在子为孝于其父,在兄为友于其弟;
郑知县佥厅之所断,则在子为不孝于其父,在兄为不友于其弟。
一善一恶,一是一非,岂不大相辽绝哉?
官司理对公事,所以美教化、移风俗也,岂有导人以不孝不友,而自以为是哉?
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已是曲尽世俗之私情,不尽合天下之公理,刘仁愿、刘仁谦尚且抗拒,则是但知形势之可以凌蔑孤寡,而不复知有官司。
今且照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引监刘仁愿、刘仁谦,拨税钱叁贯文付礼、郭氏,候毕日放。
申诸司及使军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