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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免役疏 北宋 · 冯山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宋代蜀文辑存》卷二三
右,臣久官远方,不识朝廷忌讳,然事干治体,苟有所见,不敢辄隐,以亏臣子之节。
臣窃见条制之设,已经四年,内尽群臣之谋,外收天下之议,更革创置,无所不尽,利害本末,十见七八,惟免役一法,未有成效。
臣伏以朝廷立法之意,本以便民,除去搔扰,抑绝侥倖,何所不可。
而纷纷至今者,非去千载之弊而为一代之法,不可遽为而速见也。
臣去年冬自京师差遣回,经京西陕西利州成都梓州五路,上自监司,下至州县,冠盖奔走,议论详悉,惟恐后至,以慢陛下之诏令,以违司农之期会。
然龃龉迟缓,未能决然者,臣观其由,非独四方官吏之过,盖巧议错出,有司无定之所致也。
熙宁四年以后,天下始知朝廷新法本在爱民,非为聚歛,靡不日夜讲究,因其乡俗之便,为国家画经久之计。
衙前、弓手之类,稍难处画,不得不差缓岁月,然后成就。
去年冬末已后,访问诸处,仅能成书,方议奏报,而旋有新制,令依仿府界之法,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又令那移补助。
半年之间,改动者数四,官吏惶骇,不知定议,文书烦浩,旋为弃物,然则役法何时而定耶?
臣窃以天下风俗不同,事体各异,有司之法将笼而一之,则固将得此则失彼,利一而害十。
近见梓州之法,亦只以等第为率,上等之家所出不过十三贯,则其所取者至轻而其所免者甚重,设未均一,极已宽简。
按察之议,以为可行,未及奏闻,而例从改易。
举此一处,他州可知。
民间田亩税钱类不相等,推此以往,名目甚多,岂可直据一端以为定论?
要其至当,俟其均税之法已定,然后免役之法可行。
若犹未也,莫若诏诸路监司郡守县令,因其乡俗,各自立法,不问异同,但取其便民而已。
立以期限,过者有罚。
如此则法顺于民而易行,民安于法而不烦,则免役之效,庶几可见。
茍未能追改前制,臣乞自今已后,议者之说且一切置而勿用。
大体既立,则举偏补弊者,自然次第而举矣。
臣窃见前代立法,至久而后定,何则?
事非经试,虽智者不能极其尽。
况差役之弊,已经数百载,间虽知其为害于民,而不敢有议更变之者,诚难其变之之术也。
今一旦创起新法,既行之后,必具纤悉无遗,臣未知其可也。
臣愿陛下下臣所议,详择其一,使天下重困之人早见成法。
茍官不废事,民不知役,则三代仁政,何以异此!
如利害相乘,难于经久,本实无害,徐议罢去,亦无累陛下宽仁之盛德也。
臣近见司农寺指挥,尚犹询访官吏未尽未便事理。
臣之所忧,非独为朝廷新法了无休期,兼恐缘役事而进者奔趋无已,轻取陛下之名器,擅自恣放,重为新法之病。
臣伏睹熙宁二年十二月诏书,博尽众议,务要除去扰弊,使民乐从。
臣之愚见,稍系利害之大者,谨具状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