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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偃庐序 宋 · 陈藻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一八、《乐轩集》卷五
刘徽之字叔猷,结庐花圃,谒名三载,未暇命也。
一日,读唐人刘言史《秋》诗,其末联云:「才薄无潘舆,便便昼偃庐」。
余久客横塘,因娶刘家,而即居焉。
按塘东西世谱,盖从王氏光州来。
然自闽太傅存,而上失其传。
今《唐书·王潮传》所载刘行全,岂其先耶?
人之族属多散处,言史亦其祖裔,未可知也。
三五百年揣摩旧事,偶或有中,则取「昼偃」以名庐,乃是吾家故实,不犹愈于借诸葛、陶令家事乎?
《诗》曰:「岂无他人,不如我同姓」。
庆元二年正月望日序。
《算经》序 晋 · 夏侯阳
 出处:先唐文
夫博通九经,为儒门之首;
学该六艺,为伎术之宗。
若非材性通明,孰能与于此也?
然算数起自伏牺,而黄帝定三数为十等,隶首因以著九章。
逮乎有虞,乃同律度量衡。
孔子曰:谨权量,审法度。
汉备五数,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于万。
度长短者,不失豪毫厘;
量多少者,不失圭撮;
权轻重者,不失黍累。
五曹孙子,述作滋多;
甄鸾刘徽,为之详释。
稽之往古,妙绝其能。
储校今时,少有闻见。
余以总角,志好其文。
略寻古今,备览差互。
其如明数造术,讵晓端倪。
寻改遗言,颇知梗概。
且计课租庸调,无术可凭,步数奇残,若为销尽,永变米谷。
经旨未赡,正耗共升,何由剖析?
三分、五分取一,法理为明焉。
况今令式,与古数不同,奚能则定?
代相沿革,互议短长,经术尤深,难可意测。
是以跋涉川陆,参会宗流,纂定研精,刊繁就省,祛荡疑惑,括诸古法,烛尽毫芒。
谨录异同,列之于左。
戴法兴难新历 南朝宋至南齐 · 祖冲之
 出处:全齐文卷十六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沉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
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
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
此则算氏之剧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
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
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
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
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
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
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
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
凡此众条。
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
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
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
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
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
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
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
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
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
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
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
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鉴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
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
《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
此可疑之据四也。
《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
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
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
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
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馀。
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
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
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
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
逮至景初,终无毫忒」。
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
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
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
盖略治朔望,无事检侯,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
冲之曰:《书》以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
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
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
必据中宿,馀宿岂复不足以正时。
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
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缺)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
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
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
又年数之馀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
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
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
法兴议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
法兴议曰:「日在二」。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
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
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
法兴议曰:「日在心二」。
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
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皙,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
冬至审差,则幽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
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
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
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
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
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
小正》:「五月昏,大火中」。
此复在卫阳之地乎。
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
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
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
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
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
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象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
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
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
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
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丽仁域,名舛理乘,若此之反哉!
因兹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
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
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
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
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
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
天数差移,百有馀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
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显,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
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
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
《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准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
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料,顿少一日;
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
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
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
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部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
《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
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
二气中影。
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
立冬立春正日也。
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
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𢛯然。
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灭,则一日差率也。
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
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
臣因此验,考正章法。
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
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
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
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
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
臣所未譬也。
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馀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
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
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
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之甚惑也。
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
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
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
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
案《春秋》以来千有馀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
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
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
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
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
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
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
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
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
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体明理正。
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
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
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月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征。
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可知矣。
备阅曩法,疏越实多。
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
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
历纪之作,几于息矣。
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
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
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
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
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
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
「岁星在轸,见超七辰」。
谓应年移一辰也。
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
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
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
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
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
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
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
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
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
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
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
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馀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
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
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
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
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
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
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
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二十一日是也。
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
或多或少。
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标此句,欲以何明。
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
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
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
法兴云日数同。
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
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
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
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
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反益,此条之谓矣。
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
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
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
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宋书·历志》下)
详解九章算法纂类序 南宋末 · 杨辉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一○
黄帝九章》古序云:「国家尝设算科取士,选《九章》以为算经之首,盖犹儒者之六经,医家之《难》、《素》,兵法之《孙子》欤」。
昔圣宋绍兴戊辰,算士荣棨谓靖康以来,罕有旧本,间有存者,狃于末习。
向获善本,得其全经,复起于学。
魏景元元年刘徽等、唐朝大夫太史令上轻车都尉李淳风等注释,圣宋右班直贾宪撰草。
辉尝闻学者谓《九章》题问颇隐,法理难明,不得其门而入,于是以答参问,用草考法,因法推类,然后知斯文非古之全经也。
将后贤补赘之文,修前代已废之法,删立题术,又纂法问,详著于后。
傥得贤者改而正诸,是所愿也。
按:《详解九章算法类纂》卷首,宜稼堂丛书本《详解九章算法》附。
续古摘奇算法序德祐元年十一月 南宋末 · 杨辉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一○
夫六艺之设,数学居其一焉。
黄帝时,大夫隶首创此艺,继得周公署《九章》。
战国则有魏刘徽撰《海岛》,至汉甄鸾注《周髀五经》,唐李淳风校正诸家算法。
自昔历代名贤皆以此艺为重。
迄于我宋,设科取士,亦以《九章》为算经之首。
辉所以尊尚此书,留意详解。
或者有云无启蒙之术,初学病之,又以乘除加为法,称斗尺田为问,目之曰《日用算法》。
而学者粗知加减归借之法,而不知变通之用,遂易代乘代除之术,增续新条目,曰《乘除通变本末》。
及见中山刘先生益撰《议古根源》,演段锁积,有超古入神之妙,其可不为发扬,以裨后学?
遂集为《田亩算法》。
通前共刊四集,自谓斯愿满矣。
一日,忽刘碧涧、丘虚谷携诸家算法奇题及旧列遗忘之文,求成为集,愿助工板刊行,遂添摭诸家奇题,与夫缮本,及可以续古法草,总为一集,目之曰《续古摘奇算法》,与好事者共之,观者幸勿罪其僭。
时德祐改元冬至壬辰日钱塘杨辉谨识。
按:《续古摘奇算法》卷首,知不足斋丛书本。
上缉古算经表 唐 · 王孝通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三十四
孝通言。臣闻九畴载叙。
纪法著于彝伦。六艺成功。
数术参于造化。夫为君上者。
司牧黔首。布神道而设教。
采能事而经纶。尽性穷源。
莫重于算。昔周公制礼。
有九数之名。窃寻九数。
即九章是也。其理幽而微。
其形秘而约。重勺聊用测海。
寸木可以量天。非宇宙之至精。
其孰能与于此者。汉代张苍
删补残缺。校其条目。
颇与古术不同。魏朝刘徽
笃好斯言。博综纤隐。
更为之注。思极毫芒。
触类增长。乃造重差之法。
列于终篇。虽未即为司南。
然亦一时独步。自兹厥后。
不继前踪。贺循徐岳之徒。
王彪甄鸾之辈。会通之数。
无闻焉耳。但旧经残駮。
尚有缺漏。自刘巳下。
更不足言。其祖暅之缀术。
人称之精妙。曾不觉方邑进行之术。
全错不通。刍亭方亭之问。
于理未尽。臣今更作新术。
于此附伸。臣长自闾阎。
小学算。镌磨愚钝。
迄将皓首。钻寻秘奥。
曲尽无遗。代乏知音。
终成寡和。伏蒙圣朝收拾。
用臣为太史丞。比年巳来。
奉敕校勘傅仁均历。凡駮正术错三十馀道。
即付太史施行。伏寻九章商功篇。
有平地役功受袤之术。至于上宽下狭。
前高后卑。正经之内。
阙而不论。致使今代之人。
不达深理。就平正之閒。
同欹邪之用。斯乃圆孔方枘。
如何可安。臣昼思夜想。
临书浩叹。恐一旦瞑目。
将来莫睹。遂于平地之馀。
续狭斜之法。凡二十术。
名曰缉古。请访能算之人。
考论得失。如有排其一字。
臣欲谢以千金。轻用陈闻。
伏深战悚。谨言。
九章算术后序庆元六年六月 南宋 · 鲍浣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一八
《九章算经》九卷,周公之遗书,而汉丞相张苍之所删补也。
算数之书,凡数十家,独以《九章》为经之首。
以其九数之法,无所不备。
诸家立术虽有变通,推其本意,皆自此出,而且知后人无以易周汉之旧也。
自唐有国,用之以取士。
本朝崇宁亦立于学官,故前世算数之学,相望有人。
自衣冠南渡以来,此学既废,非独好之者寡,而《九章》正经亦几泯没无传矣。
近世民间之本,题之曰《黄帝九章》,岂以为为隶首之所作欤?
名以不当,虽有细草,类皆简捷残阙,懵于本原,无有刘徽李淳风之旧注者。
古人之意不复可见,每为慨叹。
庆元庚申之夏,余在都城,与太史局同知算造杨忠辅德之论历,因从其家得古本《九章》,乃汴都之故书。
今秘馆所定著,亦从此本写以送官者也。
谨按《晋志》,刘徽所注《九章》,实魏之景元四年
观其序文,以谓析理以辞,解体用图,又造重差于勾股之下。
辞乃令之注文,其图至唐犹在,今则亡矣。
重差之法,今之《海岛算经》是也。
李淳风之注,见于《唐志》,凡九卷,而今之盈不足方程之篇,咸阙淳风注文。
意者此书岁久,传录不无错漏,犹幸有此存者,今此乃是合刘、李二注而为一书云。
其年六月一日乙酉迪功郎、新隆兴府靖安主簿括苍鲍浣之仲祺谨书。
按:《九章算术》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