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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川汪公维佐墓志铭重和元年 北宋 · 葛长卿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二○、嘉庆《黟县志》卷一三
政和七年正月初八日颍川汪公以疾卒,享年七十有九。
卜以重和二年正月十四日辛酉葬居之南五里双溪之东、龙潭之北。
前事之十月,其孙楫屡以汪天启所为公行状丐铭于长卿,且言曰:「先生之于人,小善必取,以劝来者。
楫也不材,谬以经术谕邑诸生于学,与闻先生孝悌之教,期岁于兹矣。
今先大父葬有日,不求能文之君子志其善,以掩诸幽,为子若孙,得无罪乎?
敢图不朽于先生,幸先生闵之」。
长卿曰:「乃翁固有可书之善状,况请之勤勤,讵得以辞」?
乃叙而铭之。
公讳维佐,歙州黟县黄陂中村人。
曾祖令裕祖文寨,父昌盛,家世业农桑。
公尤强敏,善治生产,赀故独厚。
为人刚直有守,不妄笑言,宗族乡党率严惮之。
汪氏之为黄陂人,自九世则别为三族,而所居连墙,其在中村者无虑百家,疏戚坟墓,公完葺祭享,不失其时。
村之前有泉窦,甚旱不涸,百家之聚汲取于是,浣濯于是,多历年所,无能漱洁者。
公病之,曰:「若是,饮不可,况以供祭祀」!
乃规度而判为二池,凿广而甃以石,汲取于上,浣濯于下,人皆以为便利。
颇信向释氏之法,一日,语诸子曰:「石盂、精林、梓路、灵泉四院之钟,吾尝见之,皆形模小而声郁不发,岂警聋聩、振幽昧之意」!
乃募良工,铸四钟施使易之。
县城之北有双溪,合流湍悍,涉者病之,公出泉二十万,为桥五丈有奇,覆之以屋,侄通直郎广州司录舜昭,乃名之为利涉。
是桥少西有溪,或雨暴集,则众流奔冲,溃割阡陌,濒溪之田岁比不收。
公乃相高下,规猪偃,用工万计,正曲为直,于是虽积潦不复为众田害。
乡里贫者凶年仰哺于公,公审食日众寡而贷以,细民赖公以免,不可胜计。
服公之役者将五十户,死必畀之棺,与其地狸之,而存恤其幼孤。
有外孙女二,方稚齿,则归养于公,逮长,备物择人而嫁之,今皆为里富人妇。
呜呼!
此掇其行之卓卓者尔。
观公所为,初不一为己,利人之所难能,而公行之若非勉强,兹可以无愧于幽明矣。
母吴氏。
前娶济阳江氏,生六子;
后娶广平程氏,无子,皆有贤行。
男三人:曰谷、曰会元、曰宰,皆善述公之事者。
女三人,皆嫁邑里。
孙男八人:曰汝贤、曰汝翼、曰楫、曰汝能、曰仲猷、曰汝弼、曰、曰仲达
汝贤先公五月卒,馀皆循理嗜学。
曾孙男十三人。
铭曰:
展也公行,永也公寿。
有子有孙,将大厥构。
双溪沄沄,龙潭渊渊。
公中宅斯,千古不泯!
李守约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六○、《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五
王子合过此,说失解曲折,甚以为恨。
此等事迟速自有时节,若断置得下,则自与我不相干矣。
上蔡于此发明甚有力,正好于实地上验之也。
前书所问「诚」字之说,大概已得之。
禽兽于义礼上有见得处,亦自气禀中来。
如饥食渴饮、趋利避害之类而已。
只为昏愚,故上之不能觉知,而下亦不能作伪。
来喻上文盖已言之,不知如何又却更疑著也。
大中之说,不记向来所论首尾。
此亦只是无事之时涵养本原,便是全体;
随事应接各得其所,便是时中
养到极中而不失处,便是致中
推到时中而不差处,便是致和。
不可说学者方能尽得一事一物之中,直到圣人地位,方能尽得大中之全体也。
仁包五常之说,已与令裕言之。
大抵如今朋友就文义上说,如守约,尽说得去,只恐未曾反身,真个识得,故无田地可以立脚,只成闲话,不济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