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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武举考校条法奏庆元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南宋 · 张叔椿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五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八之一二(第五册第四五五四页)
武举省试系绝伦、平等各立字号考校,先次将程文分优、平二等混同放榜,然后却以弓马参考,各随武艺等第,其绝伦人尽数处在平等人之上。
殿试用武艺参考,专以程文立优、平等考校。
若绝伦、平等俱入优等,当取第一。
淳熙二年指挥,绝伦人止与第一名恩例,不许升在平等之上。
今来已降指挥,更不临轩策试,合将省榜作殿榜推恩。
即是省元合推殿元恩例,事体甚重。
近承批下武学生周振等系平等人,乞于省试不用参考,依殿试例止以程文排定高下,及绝伦人诸葛武等经部陈乞,依法参考武艺,及照绍兴三十二年故例取放。
本部开具指挥,乞朝廷详酌处分。
累承批送本部,分明指定。
叔椿等窃详绝伦及平等人所乞,互有得失。
若用省试法参考武艺,绝伦人程文不以优劣,尽数必在前列,失于太优;
若以殿试指挥排定高下,其所取文理优长之人,必多是平等,未免于省试常法稍有不同。
绍兴三十二年故例,当时绝伦人虽参考在前,缘止有孙显祖等二人,第三人以下皆是平等之人。
今举绝伦,应取放者不啻十五六人,自不可循守故常。
今欲将今举绝伦、平等,且与混同,以程文精粗分优、平二等取放。
若绝伦、平等俱中优等,须平等人程文高出绝伦人分数,方取第一名;
若文理与绝伦人不甚相远,即以绝伦居首选。
其馀高下如之。
不惟两无偏胜,庶几所取足以厌服人望。
今指定,如或可采,乞下试院精加考校,所有后举省、殿试,遵用条法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