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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科过省第二家书1226年3月 南宋 · 李昴英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四○、《文溪集》卷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某顿首百拜上覆大人朝议、妈妈恭人:即辰季春,恭惟尊候动止万福。
某兹者叨冒正奏第三,无非大人平日积德之验。
但开榜之后,百费丛集,租一屋在学前,庶得王魁、张魁亦在左侧。
某所赁之屋,一月二十券,捷人与诸人来贺亦五十券。
受劄之始,凡百物件,皆是新置,如买轿皂衫袍、带幞头、朝靴、一身衣服,轿番四名,每月二十馀千,书司厅子二名,每月亦十五千,已至借仆一日十馀人。
况某不谙此间新第事体,只得挈张上舍德明事与之商榷,庶得适宜。
日间供膳,皆是己出,出二元信费二十千,未用一百馀券。
自惟窘乏不能措,只得转假之乡人,候回日偿之。
有便可报陈宅,必有钱助费,但非亲实人,不容付之来也。
书铺来呈丙辰科事例,到五月中方唱名入局,以至受阙,并其他礼仪亦七月初方毕,到方有拜侍之期。
所喜二状元相处甚得,有事必日来相报,出入皆同行。
大魁台州人,三十四岁,榜眼台州人,六十馀矣。
凡见主司朝士,皆与之同,及见邹尚书,彼再三丁宁,未要相见诸朝士,某自此不出。
诸同年及乡曲相识官员,日间相见常一二十人,只得奔走报谒,不容已也。
某兹者本经出王太傅定房、参详丁郎中黼、知举邹尚书应龙,论在林太博良显,策未知在谁房。
三场未经改削,未敢附去,恐有人问,但以试官所批示之。
某此回例受推官,已令人寻访江西广西诸处,自揣疏于吏事,亦须一年以上可也,亦但言其概。
已至两处店主人书铺,亦须百以上千,请两人作四六,亦须百千,事体大概始末非千券不可。
乡间风俗薄恶,多言某受人系着不可信,某新得一第,尚要前程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