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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坦元义文立戟违式俸料敕 中唐 · 宪宗皇帝
 出处:全唐文卷六十一
立戟官中大夫京兆尹上柱国临淄县开国男赐紫金鱼袋元义方朝议大夫尚书户部侍郎判度支护军赐紫金鱼袋卢坦
立戟虽令式所著。似有阙文。
台阁相承。久为定制。
卢坦元义方如有所见。即合上闻。
造次而行。殊乘审慎。
宜各罚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
左司郎中陆则。勾之任。
发付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礼等。
或以礼许人。或守官假器。
此于申请。其过尤深。
各罚一季俸料。兵兴以来。
勋赏超越。其所立戟。
须有明文。宜令所司准旧制。
待官阶勋至三品。然后申请。
仍编于格令。永为常式。
东宫故事十五首 其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宋 · 周必大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四六、《承明集》卷八
《唐书》:宪宗尝于延英谓宰相曰:「卿辈当为朕惜官,勿用之私亲故」。
李吉甫权德舆皆谢不敢。
李绛曰:「崔祐甫有言:『非亲非故,不谙其才』。
谙者尚不与官,不谙者何敢复与?
但问其才器与官相称否耳。
若避亲故之嫌,使圣朝亏多士之美,此乃偷安之臣,非至公之道也。
苟所用非其人,则朝廷自有典故,谁敢逃之」?
上曰:「诚如卿言」。
某闻人主择宰相宰相择百官。
宰相诚得其人,则百官自然称职,此不易之理也。
历观自古居相位者鲜能以大公为心,是以宪宗切切以是为戒。
李绛力引崔祐甫之言为献是矣,宪宗终未释然也。
故前因元义方之谮,颇疑私其同年。
曰:「宰相职在量才授任,若其人果才,虽兄弟子侄犹将用之,况同年乎?
避嫌而弃才,是乃便身,非徇公也」。
当时咸谓言得宰相之体。
虽然,帝尝用裴垍为相,器局峻整,人不敢干以私。
故人求京兆判司曰:「公才不称此官,不敢以故人之私伤朝廷至公。
他日有盲宰相怜公者,不妨得之,则必不可」。
呜呼!
使为相者人人如,则其不以官爵私亲故也必矣,何待谆谆之诲乎?
故曰:人主择宰相宰相择百官。
宰相诚得其人,则百官自然称职,此不易之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