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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废律官诏开皇五年 南北朝末隋初 · 杨坚
 出处:全隋文卷一
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
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
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
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
为政之失,莫大于斯。
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隋书·刑法志》,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