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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传杂论二 其十九 驷歂杀邓析 北宋 · 晁补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
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云云。)
故用其道,不弃其人。
《诗》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
右定九年。
郑自子产铸刑书,而叔向子产,固自以救世,邓析改焉
其不得已而用,可知矣。
邓析春秋时乱人之雄也。
破律改作,王制之所诛。
夫天下无王,而诸侯有政,能使乱人不得作,是乃驷歂之所以为贤也。
君子不以人废言,故邓析虽邪,竹刑有时而或用;
不以言取人,故邓析虽能为竹刑,不足以救死。
而《传》载君子之言,谓子然不忠。
夫子然可为忠矣!
诛一邪臣,不过忠于
去一乱人之雄,忠于先王后世之人多矣。
而又以谓「苟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
夫谓之邪矣,何可以加于国家哉?
召伯之惠政在民,其人贤,故民爱而存其甘棠。
用其道,不弃其人,若召伯可也,以比竹书,异哉!
李斯为秦立法,汉灭秦,亦因之,不害于治。
然汉用李斯可存之法则善,使李斯而在汉,虽欲不弃,得乎哉?
又《列子》载邓析被杀,事异而意同,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当子产为政,数难子产子产屈之,俄而诛之。
以谓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
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
虽不云驷歂杀之,要邓析之不可不诛,《列子》亦云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