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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瑁散官安置权主管北外承司公事制 宋 · 汪藻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六五、《浮溪集》卷九
古之居官者,官修其方,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尔职在河堤,所当夙夜,乃便安离局,择利自营,坐使狂澜,奔流千里,一城被害,民悉为鱼。
靖言昏垫之灾,皆汝旷瘝之致,宜申典宪,以谢无辜。
聊黜置于散官,俾责成于后效。
尚殚尔力,以盖厥愆。
张瑁等各降一官制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五日1162年闰2月25日 南宋 · 周必大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八、《掖垣类稿》卷三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原标:石泉军勘,右从事郎、前彭州军事判官张瑁,为族姊之夫扈拭不法事,嘱右从政郎彭州录事参军俣从轻结案,改换情节,各特降一资。
敕具官某:《书》曰:「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今汝背公而庇其亲,汝俣徇私而失厥职。
议狱如此,输孚若何?
其加小惩,以儆群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