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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清献公为武安军推官。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公独曰。造在赦前。而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免死。一府皆服。〇案其人必情轻。故 赵公权
辞免之。如此。
 蔡文忠公齐通判潍州。民有告某氏刻为税印。为奸利者。已逾十年。迹踪连蔓。至数百人。公 (第 546L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