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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欲数,数则黩。一岁而三禘,愚以为过数。(《魏书·礼志》一。太和十三年,诏议祫禘,中书监高闾、仪曹令 李韶
、中书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对称云云。又见《通典》五十,作中书监高闾又言云云。)
六宗议
《书
六宗议
《书
。伏度律旨,必不然也。」臣冲以为:指例条寻,罪在无疑,准令语情,颇亦同式。(《魏书·李冲传》) 李韶
韶字元伯,冲兄子,孝文赐名。延兴中,补中书学生。袭父承爵姑臧侯,除仪曹令。迁给事黄门侍郎。后例降 ……,谓崔纂等议为允。(《魏书·刑罚志》。兼廷尉卿元志上言,狱成不许家人陈诉。大理正崔纂等以为宜许陈诉。 尚书李韶 奏。诏从之。)
李琰之
琰之字景珍,小字默蠡,韶从弟。孝文时,举秀才,不就,后为彭城王协
韶字元伯,冲兄子,孝文赐名。延兴中,补中书学生。袭父承爵姑臧侯,除仪曹令。迁给事黄门侍郎。后例降 ……,谓崔纂等议为允。(《魏书·刑罚志》。兼廷尉卿元志上言,狱成不许家人陈诉。大理正崔纂等以为宜许陈诉。 尚书李韶 奏。诏从之。)
李琰之
琰之字景珍,小字默蠡,韶从弟。孝文时,举秀才,不就,后为彭城王协
遂发行。午憩于贮福院。日西。入中和生阳馆。平安监司尹毅中及都差使员肃川府使李元诚。支供差使员顺安县令 李韶。
中和郡守朴兰英。祥原郡守柳德男。大同察访金希弼等。来迎。先行通事柳世华。到平壤。闻丧回去。 (第 583H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