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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總集類
別集類
   授贾餗等中书舍人制
敕参掌宥密斧藻训诰侍立于文陛之下挥翰于禁署
之中非第一流不在其位朝散大夫守太常少卿知制
诰上柱国贾餗器范温雅词藻弘严朝散大夫守尚书
职方郎中知制诰上柱国清河县开国男食邑五百户
崔咸学探奥旨文有正声而皆公论所归清规擅称比
美玉而光彩外溢服华组而焕耀扬辉(阙/) 荀大章
之才
(阙/)  识王浚冲之质则损乎文伫尔酌中明吾试可 (第 6a 页)
  招魂葬答问(李濂/)
嘉靖丁酉冬十一月十日汴马生北赴南省试渡河走
冰坏其舟溺而死求其尸逾月不可得其家拟招魂葬
焉乃质于李子曰招魂葬有诸李子曰史传有之礼家
之所不取也吾闻葬也者藏也所以藏其形于地下以

安厝也故椁周于棺棺周于身非身无棺非棺无椁也
苟无其身而招魂葬焉则于义为窒于德为悖于礼为
不物何也亡者不可以假存无者不可以伪有也是故
礼经无招魂葬之文汉魏以还或有冒为之者而袁瑰 荀组
干宝孔衍之徒咸著论以非之可谓通神明之故
知鬼神之情者矣且人之死也归神于天归形于地故
延陵季子曰骨肉复 (第 5a 页)
   论霍原举寒素奏(重选尚书吏部郎时燕国中/正刘沉举霍原为寒素司徒)
    (府不从沉又抗诣中书奏原而中书复下司/徒参论司徒左长史 荀组
以为寒素者当谓)
    (门寒身素无世祚之资原为列侯显佩金紫/先为人间流通之事晚乃务学少长异业年) (第 39b 页)
于碑复为诗以歌之总其费为白金若干两
督工之士为龚时亨杨正甫莫利卿其助之者之名具
于碑阴凡若干人为书者 吴大章
而往来宣勤则潘继
芳及僧圆显定昌云其诗曰邃彼原泉慧山之下维僧
若冰肇浚自古谓配中泠允哉其伍我锡彼金有 (第 9a 页)
姓凋困邪!且当去非急之务,非军事所须者皆省之。(《晋书·元帝纪》。又见《咸淳临安志》四十。)

荀组
录尚书诏(八月)

   司徒荀组,
宜赞朝政,令录尚书,给班剑六十人。(《书钞》五十九引《晋起居注》。)

议定改葬服诏(二年)
定九品,检括精详。臣委任责成,褒贬允当,请补尚书郎。(《晋书·周馥传》,《御览》二百九。)

请转 荀组
为从事中郎表

  左西属组文义贞素,清识见称,宜转中郎。(《御览》二百九引《晋中兴书》。)
纸写上,请事平以本简书及所新写,并付秘书缮写,藏之中经,副在三阁,谨序。(《穆天子传》道藏本) 荀组

  组字大章,勖子。为司徒左曹属,补太子舍人。司徒王浑请为从事中郎,转左长史。惠帝时历太子中庶子、荥 ……逾始立,草野之誉未洽,德礼无闻,不应寒素之目。(《晋书·李重传》,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左长 荀组
以为云云。)

荀奕

  奕字玄欣,组子,少拜太子舍人、驸马都尉,出为镇东参军,行杨武将军、新
出为行讨虏护军平阳太守,以弟嶷丧去官。永康初,赵王伦为相国,引为左长史(案:《李重传》作左司马,今据 《荀组
传》)。忧逼成疾,卒,赠散骑常侍,谥曰成。

请除九品疏

  先王议制,以时因革,因革之理,维 ……晋书·李重传》。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沈又抗诣中书奏原而中书复下司徒参论,司徒左长史 荀组
以为不应举,重奏云云。又略见《文选》王康琚《反招隐诗》注引王隐《晋书》。)

奏驳介登贬秩居官事
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案侍中司徒临颍公 荀组,
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陆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胡弘等
及式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继子家。及亡,与前夫合葬,式追服周。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云云。)

荀组
所陈表议

   荀组
虽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恩。或饣胡口于四方,或己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
以赐群下而已。(《晋书·熊远传》,《通典》一百四十七,建兴元年十二月,主簿熊远议。)

谏以尚书令 荀组
领豫州牧启

  伏见吏部以太尉 荀组
为尚书令,复令豫州牧。自三代以来,未闻以纳言之臣而出领牧伯者。组朝之素望,识了旧典,不应处外。(《初
,时王东亭为仆射。王徐皆是近世识古今者。足下引式乾公王,吾谓未可为据。其云上出式乾,召侍中彭城王植、 荀组
、潘岳、嵇绍、杜斌,然后道足下所疏四王,在三司之上,反在黄门郎下,有何义?且四王之下则云大将军梁王肜
改葬十(墓毁服。〇墓毁必改葬。故附之于此。)
 《通典》东晋大兴二年。 司徒荀组
表言。王路渐通。士人得视冢墓。多闻凶问。朝野所行不同。或有重制斩杖者。复有制齐衰三月。缌麻三月者。有 …… (第 348L 页)
 《通典》魏刘德问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昏否。〇田琼答

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玄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除而成昏。违礼适权也。〇晋博士徐宣瑜曰。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案世子即位。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〇 荀组
曰。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〇镛案所遇事情。各自不同。 …… (第 351H 页)
 《通典》晋建武元年。王敦上言。终身行丧。非礼所许。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昏宦。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〇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〇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除服之

文。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〇循又曰。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俱不得除。〇帝曰。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惟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非官所裁。〇镛案此下又有李干不昏不宦之议。 荀组
、杜夷、江泉、虞豫、王愆、孙绰、虞谭、蔡谟、环济之等。各陈所见。今姑略之。
 《晋书礼志》大兴二年。 (第 351L 页)
司徒荀组
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〇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寻求理绝 (第 351L 页)
无父母兄弟。惟从兄是依。及娶而亡去。今焉为七年矣。旁求不知处。存没莫闻知。其妻当如何处之。欲傍照通典 荀组
说则以子而待父年满百。亦未可必。况齐年之妻乎。终身不行丧制服。有所不可。欲从刘智说则亡人年未三十耳。 (第 211L 页)
 
失其父而终身不得者。其处变之礼。当如何。欲为税服则不知其父之死生。不为税服则不免终身之罪人。未知何以则合于情礼耶。
郑康成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心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 荀组
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此在通典。可据而行之耶。
 父 (第 301H 页)
  

答权幼徵(应枢)
月未再圆。拜季兄者两之。得执事之书三之。缺界事何若是侈也。手披面叙。便觉卓立溪岩。去人不远。从审初寒。体度康护。徽文居然又是月矣。心绪益忽忽无生意。多小(一作少)苦怀。惟经历者知之耳。俯询疑变。顾此浅劣。何敢有所断定。第念离家之后。屡经劫运而年过一纪矣。疾入膏肓。策短资身而寿至古稀矣。通典 荀组
云年及中寿制服。此则泛言君父亡失。而生存之理。盖过半矣。刘智云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此则指无病避寇者 (第 282H 页)
言之。而况此有病求之。不止三年者乎。虽然此是莫重变礼。且仪礼聚讼。自古所不免。而今人槩多固守 荀组
中寿之说。此则经常之论。区区沽于礼者。何敢以可与权一句自居担当。剖判于聚讼之场乎。幸望广询礼家。参酌 (第 282H 页)
而礼阙立主。此人理极处。仰想至情惨叹。礼无无主之丧。然至如此变节。不可径情而行。惟当遵守古人定论也。 荀组
云至父年及寿限。行丧制服。(注中寿百岁)又以后来诸贤之论言之。或曰八十或曰七十或曰周甲而终无定说。今 (第 655L 页)
 司徒李胤祖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刘智曰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
  荀组
曰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有一身承一宗之重。无心昏 (第 270H 页)
娶。遂令宗嗣绝灭。又犯不孝莫大之罪。此实难处。宜令举哀制服。凶不过三年。此近无于礼者之礼也。杜夷曰 荀组
虽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不念父母之或糊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 …… (第 270H 页)
 问有人狂易。不知去处已至十许岁。想已颠壑矣。今其子成服虚葬。题主祭祀等变节。莫知所为。沙溪曰服丧之节。先儒以为俟中寿。(通典以为百年。庄子以为八十。)而行丧制服立庙云矣。虚葬之非礼。先儒已言之。则元无窆葬之礼。忌日似当以当初离家之日为之。盖离家之日。便是永诀之日故也。昔郑虚庵家以出亡日为忌日云。造主之节。发丧之日。当招魂为魂帛。至三月葬期而造主。题主于灵座前矣。但通典庾蔚之以为。失父不得者。寻求三年之外。俟中寿而服之云。以此观之。此虽已十馀年无消息。犹未可的知其必死。则更当寻求于三年。不得之后。发丧行服为可耶。
按已上诸条。刘智,李胤, 荀组
则皆以为制服。而其馀诸说。皆致难慎之意。盖以服凶行丧。人子大节。死生存亡。非可臆断之。生而致死之。犹 (第 270L 页)
  问。有人殡宫失火。尸柩烧则其处变之节。恐与初丧无异。变服节次则主人诸子。去巾绖衰裳。(正服)不食如初。未收骨棺敛之前。似当着白巾。(或孝巾)及其成殡后。始具巾绖衰服。(丧服具烧则当随具而改成服)收骨棺敛。如小大敛之仪。则其袒袭之节。亦似当如初丧之礼如何。幸乞批教。
按。通典父母墓毁服议条。东晋大兴二年。 司徒荀组
表言。王路渐通。士人得视冢墓。多闻凶问。朝野所行不同。或有重制斩杖者。复有制齐衰三月。缌麻三月者。直 (第 221H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