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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朴世采长子虽死。次子若存。则代主其祀。宜若无大段窒碍。而今其长子次子俱亡。而移宗于次子之子。则其父 曾不传
重。而其子传重。将隮其父入祀耶。将不隮其父。而只奉其祀耶。弼渭虽为罪贼之人。其父则无故。而因弼渭之故 (第 163L 页)
罪。议罢其继后与移宗次房。府君以为父子一定。不容变改。不可因其子之得罪。而追黜其父。且次子之子。其父 曾不传
重。而隮其父入祠。非礼也。唯当不改主祀之名。而使其支孙摄行祀事。议虽不行。知礼家皆是之。因俞正基妻离 (第 539L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