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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蕙田案本纪置义仓在乾德三年与此不同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
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四年
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其

罢之
宋史食货志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
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已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
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
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
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
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
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

受其赐矣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历初琪复
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
而复罢其后 贾黯
又言愿仿隋制立民社义仓诏下其
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路馀或谓赋税之外
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 (第 51a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