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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请于亳寿蔡汝如方田法均之而京西均
税郭咨言蔡州多逃田当先招辑由是中止嘉祐四年
八月二十七日命孙琳 林之纯 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
度均税又令分往均田五年四月丙戌诏三司置局详
定三司使包拯谏议吕居简户部副使吴中复 (第 41b 页)
税郭咨言蔡州多逃田当先招辑由是中止嘉祐四年
八月二十七日命孙琳 林之纯 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
度均税又令分往均田五年四月丙戌诏三司置局详
定三司使包拯谏议吕居简户部副使吴中复 (第 41b 页)
人号《万石王家禧》。金末入财佐军,兴补进义副尉。金人迁汴,乃举家南渡河,居汝之鲁山。
《山东通志》: 林之纯, 先为朝城主簿,黄河东氾横陇,濒淤不支,埽兵欲亡去之。纯安谕,遂帖然事集,迁莘县尹。
《元史·太祖本纪
《山东通志》: 林之纯, 先为朝城主簿,黄河东氾横陇,濒淤不支,埽兵欲亡去之。纯安谕,遂帖然事集,迁莘县尹。
《元史·太祖本纪
琳等分往均田,杨佐等视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命孙琳、 林之纯 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度均税。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盐铁判官杨佐等,往保州视屯田塘泊堤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命孙琳、 林之纯 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度均税。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盐铁判官杨佐等,往保州视屯田塘泊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