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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士出处
本朝进士出身最奇者三乂一予同年任暄猷杞县人
明末团结乡勇以禦流寇南渡授官后军府左都督靖
边伯
豫王下江南投诚遂𨽻旗下中顺治壬辰进士以磨勘
被黜复中乙未进士官至江西南赣道佥事一 吴李芳
邵阳人崇祯己卯举人粤西时官至左都御史投诚愿
以科第进中康熙甲辰进士一钱世熹五河人南渡为
副总兵官既而 (第 19b 页)
本朝进士出身最奇者三乂一予同年任暄猷杞县人
明末团结乡勇以禦流寇南渡授官后军府左都督靖
边伯
豫王下江南投诚遂𨽻旗下中顺治壬辰进士以磨勘
被黜复中乙未进士官至江西南赣道佥事一 吴李芳
邵阳人崇祯己卯举人粤西时官至左都御史投诚愿
以科第进中康熙甲辰进士一钱世熹五河人南渡为
副总兵官既而 (第 19b 页)
,罪当坐。谦乃得免,有司嘉其事,上闻旌表,并义释之。
李养廉妻马氏
按《永年县志》:马氏,李养廉妻, 进士李芳 溏母。养廉兄弟皆为显官,惟廉不乐仕进。氏与之偕隐,荆布自甘。事姑至孝,相其夫,教五子俱成立。
刘尚卿
李养廉妻马氏
按《永年县志》:马氏,李养廉妻, 进士李芳 溏母。养廉兄弟皆为显官,惟廉不乐仕进。氏与之偕隐,荆布自甘。事姑至孝,相其夫,教五子俱成立。
刘尚卿
氏妇
张希文妻师氏 陈可尧妻徐氏
王策妾韩氏 赵登云妻范氏
尉时常妻田氏 吴李芳 妻王氏
刘汝能妻彭氏 李维敬妻刘氏
车泌书妻杨氏 陶妇邓氏
胡觐圣妻刘氏 官 ……》:田氏,尉时常妻。姑邵氏病。氏刲股进,食而愈。后田氏生五子,年百岁,孙曾百馀人。人以为孝行之报。 吴李芳 妻王氏
按《宝庆府志》:王氏, 吴李芳 妻。事姑尽孝。夫有他役,氏奉姑避兵山中。姑病剧,典衣饰以供药饵,日夕祈祷,不瘳。姑殁,遂一恸而绝。
张希文妻师氏 陈可尧妻徐氏
王策妾韩氏 赵登云妻范氏
尉时常妻田氏 吴李芳 妻王氏
刘汝能妻彭氏 李维敬妻刘氏
车泌书妻杨氏 陶妇邓氏
胡觐圣妻刘氏 官 ……》:田氏,尉时常妻。姑邵氏病。氏刲股进,食而愈。后田氏生五子,年百岁,孙曾百馀人。人以为孝行之报。 吴李芳 妻王氏
按《宝庆府志》:王氏, 吴李芳 妻。事姑尽孝。夫有他役,氏奉姑避兵山中。姑病剧,典衣饰以供药饵,日夕祈祷,不瘳。姑殁,遂一恸而绝。
间兵燬。皇清顺治十六年,知州顾耿臣增扩修葺。按《州志》:兵火后,知州刘国祯僦民房在山寨内。顺治五年, 知州李芳
澄始成构,倚山向东,建堂三间。八年,知州刘应科改堂向南,增建大门。十一年,知州江中耀倚山作榭,建仿欧
,知县黄建中建立。建始县治 正厅三间,二厅三间,知县宅三间,仪门三间,大门三间,六房四间,以上俱知县 吴李芳
捐造。
典史宅 三间,仪门一间,住房三间,典史俱缺。义仓 康熙二十二年,知县 吴李芳 奉文建。义冢 康熙二十四年,知县 吴李芳 奉文建。达州治 正厅三间,二厅三间,知州宅三间,耳房四间,仪门三间,谯楼大门三间,六房六间,以上俱知
典史宅 三间,仪门一间,住房三间,典史俱缺。义仓 康熙二十二年,知县 吴李芳 奉文建。义冢 康熙二十四年,知县 吴李芳 奉文建。达州治 正厅三间,二厅三间,知州宅三间,耳房四间,仪门三间,谯楼大门三间,六房六间,以上俱知
,明洪武七年重建,后荒废。至皇清鼎建,于康熙十二年知县谭改建城北,又被兵火,圮毁。于康熙二十三年知县 吴李芳
捐俸建,如旧制。
义学 知县 吴李芳 新建。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一亩五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徵京斗租谷九斗,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义学 知县 吴李芳 新建。
学田学租 见载学田下田一亩五分,每亩应纳京斗租谷六斗,见徵京斗租谷九斗,存留本县仓听,候支给
奴者,给为奴。
《吏部则例》: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一、刑部题为州牧抚绥不力等事,该臣等会看得和州 知州李芳 云抚绥不力一案,据两江总督邵疏称,康熙四十七年五月内,和州境内霪雨连绵,田被水淹,庐舍倾坏,小民无处 ……钱鱼,齐赴米船换买。又扬言借贷。众客不允,尔贞等遂拥入船,肆行抢夺。当被裕溪司巡检唐英差从拿获。解州 李芳 云不即查究,以夥犯杨摇山等供,系无为州民,辄将杨摇山等,移解该州,混行推诿。则是抚绥不力,禁戢不严。相应革职照。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者,杖一百。系旗员,解部发落。
等因,具题前来。据此, 李芳 云应革职。比照凡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者,应杖一百律,应杖一百。但
事犯在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吏部则例》: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一、刑部题为州牧抚绥不力等事,该臣等会看得和州 知州李芳 云抚绥不力一案,据两江总督邵疏称,康熙四十七年五月内,和州境内霪雨连绵,田被水淹,庐舍倾坏,小民无处 ……钱鱼,齐赴米船换买。又扬言借贷。众客不允,尔贞等遂拥入船,肆行抢夺。当被裕溪司巡检唐英差从拿获。解州 李芳 云不即查究,以夥犯杨摇山等供,系无为州民,辄将杨摇山等,移解该州,混行推诿。则是抚绥不力,禁戢不严。相应革职照。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者,杖一百。系旗员,解部发落。
等因,具题前来。据此, 李芳 云应革职。比照凡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者,应杖一百律,应杖一百。但
事犯在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