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时段
朝代
古籍库 史部
  侯昌绪   蔡能诚   陈 玮
  欧世名   曾曰贤   邓林璋
  曹溪祐   廖卜世    林敏

  李 端   张天近   邓 炳
  陈象谦   陈 瑗   谭士虬
  蔡士驺   杨其哲  (第 25b 页)
 一今著将休致病故官员食过之俸概行免追其革职
 之员则追其食过之俸以示惩儆著直省亦照此一体
 遵行
  十一日刑部等衙门奏陈亦殴死 林敏
拟绞监候
  奉 (第 9b 页)
上谕陈亦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其错拟罪名之知
 府沈起元及试用委署知县刘埥佟泌年俱著照部议
 降调仍令该督抚出具考语送部引见陈亦殴死 林敏
 
一案从前各官不能审出实情经按察使潘体丰两次
 指驳始将凶犯究出具见实心办事甚属可嘉潘体丰
 著交部议 (第 10a 页)
,以文学征,授礼部员外郎。尝挟书千卷止高柄家,读十年,辞去,尽弃其书,曰:「在吾腹笥矣。」同时赵迪、 林敏
、陈仲宏、郑关、林伯璟、张友谦亦以能诗名,皆鸿之弟子。

王绂附 夏昶

  
  巫氏,通霄万义女、大甲余致祥妻.年二十九,寡.卒年六十七.为林春娘媳,一门双节.
  刘寿娘,苑里瓦窝庄珂女、淡水监生郑复礼妻.年二十八,寡.卒年九十二.
   林敏
娘,白沙墩青云女、士林庄郑德传妻.年二十五,寡.卒年七十七.
  骆金娘,白沙墩仕会女,新港埔林祥锐 (第 79 页)
    林节妇事实


  节妇 林敏
娘,维新里蔡文庄蔡标妻也.生于道光戊申,越同治丁卯,妇年二十,归标.辛未,夫故,妇年二十有四,青年励 (第 323 页)
  林钱娘,虎仔山庄杨孙业妻.年二十九寡,现年五十.
  林猜娘,竹堑旺女,虎仔山庄杨孙时妻.年二十九寡,现年六十,子一.
   林敏
娘,白沙墩青云女,士林庄郑德传妻.年二十五寡,现年六十九.
  林梅娘,湳仔庄吴徵明妾.年二十三寡, (第 292 页)
    万峦庄缘首钟楷元、秀宏、林连辉、相元、李闰长、陈禄中领簿一本,共银一百二十二元:圣母四月二十典银五元。圣母三月初十典银三元。钟德重公银十二元。林泰公捐银十元。林广公捐银八元。钟秀宏捐银六元。陈禄中捐银六元。钟恩荣公银四元。李火德公银四元。李火德春分典三元。 林敏
盛公银四元。五显会二元。林岠公三元。钟清明典、钟泰安、钟万顺、林清明典、李就琳、李现长、李闰长、李秀 …… (第 297 页)
    廪生周□□、□源号、谢永东、松茂号、沈泉观、泉珍号、通义号、张源春、卯司阜、金义和,曾西岩、绵顺号、郡城蔡仁记、林青扬、张集□、杨云衢、陈京元、生员林德华、黄超光、林□□、黄合泉、林炳凤、林谦恭、益美号、赵办观、赵瓜观、王曲观、 林敏
□、张□山、张阿文、吴红猫、陈清观、杨文生、张炳星、张炳盛、廪生吴汉杰、吴为同、生员周黄清、王赓扬、 (第 330 页)
   重修府学文庙粤籍题捐碑记(嘉庆八年)

  粤籍题捐姓氏:
  公费题捐共银一百零三元。
  敕封文林郎 林敏
盛、陈宗器,各捐银三十元。职员林碰芳捐银二十元。敕赠文林郎黄日新、何沧梅、叶孙奎、曾琛、林蕙芳、张万 …… (第 557 页)
细喜、方广、方勇、李肇老、李狮、李盾、王天泗、孙健、吴梧、郭草、柯圣临、郭光传、谢光典、马勇、李洪、 林敏
、黄武、朱万、王勇生、李骞、陈添发、谢桃、王泉、谢清河、王振盛、余宁盛、吴追、叶三、沈连钟、黄寿、陈 (第 623 页)
  徐敬修、曾在中二人再助银共二十四员。邱隆利号题银十大员。林长汀尝题银八大员。吴文灏题重银四大员。 林敏
盛、广公二尝共题银十二员。钟德重尝、邱均政尝、张万三尝、陈伯三尝、李作尚尝五座共题银二十员。八月初十 (第 749 页)
  臣等随率同司、道提犯,逐一研鞫。缘林免(即陈发)一犯,供认系蔡牵帮已正法小盗首王什案内服役拟杖徒发配尤溪县安置之犯,嘉庆七年八月十六日乘间脱逃,十月间复投蔡牵帮入夥,蔡牵即将劫占船只并分拨盗夥械,令该犯为首管驾,先后在洋行劫七次。林与遥、江能二犯各供认过船行劫六次。陈明、刘川、周溪、刘诚四犯,各供认过船行劫二、三次不等。又吴添、郑深、张设三犯,各供认随同行劫,认过船搜赃掳人勒赎二、三、四次不等。扬传、郭快、周阿厨三犯,各供认过船行劫二次。又林针、林夏三、胡仕、林开、蔡听、庄元(即庄佬)、王延、张元、王芋(即王苧)、林宿、纪平、 林敏
、施进得、蔡芳、蔡养、罗彩、汤堪、池孝时、陈丕丕,张全、张雪、周诰二十二犯,供认各在本船接赃一次。陈 …… (第 10 页)
  除在洋叠劫罪应斩枭之林免等十三犯,既据该督等于审明后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枭示,毋庸议外;查例载洋盗案内接赃瞭望仅止一次者,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又服役发遣之犯,改发伊犁为奴;又被胁服役之犯拿获者,杖一百、徒三年各等语。此案林针等二十二犯,据该督奏称讯止各在本船接赃一次,均照例改发伊犁为奴等因。查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臣部议覆伊犁将军松奏洋盗案内发遣之犯,仍照旧例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奏准在案。今林针、林夏三、胡仕、林开、蔡听、庄元(即庄佬)、王延、张元、王芋(即王苧)、林宿、纪平、 林敏
、施进得、蔡芳、蔡养、罗彩、汤湛、池孝时、陈丕丕、张全、张雪、周诰等均应遵照现在奏准章程,仍照旧例俱 (第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