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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契今为州县利源矣
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徽宗崇宁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
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外量收
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大观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
政和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𨽻应奉
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𩔖违
限印契合纳倍税者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靖康时/尝罢之)命诸路提刑司掌之无
得擅用
绍兴二年 右朝奉郎姚沇
言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书
业人许诣所属陈理本县下邻保證实给户帖从之 (第 22b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