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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1584年—1666年),字衡彬,号于姜,陕西宝鸡蟠龙塬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同进士出身。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陕西乡试举人。天启五年(1625年)登乙丑科进士,初授监察御史,累官户部右侍郎。押运漕粮时,因事丢官,后行贿得以复职。明亡,降李自成。南明安宗时,定「从贼案」,与高尔俨、卫周祚等人皆被定案。清顺治元年(1644年)经天津总督骆养性举荐,授任原官,调刑部。上疏说:「旧制,大逆大盗,决不待时,馀俱监候秋后处决,未尝一罹死刑,辄弃于市。请凡罪人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新制未定,并乞暂用明律。俟新例颁行,画一遵守。」顺治二年(1645年)又再次上疏说:「流寇暴虐,今剿灭殆尽。恐寇党株连,下民未获宁止。请速颁恩赦。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简用务在得人,庶可广皇仁,布实政。」并得到圣旨准予施行。骆养性被控贪婪通贼,党崇雅亦受到牵连,后判定为不实指控,免除其罪。给事中庄宪祖弹劾党崇雅庸弱无能,党崇雅遂上疏请求辞官回乡,清世祖将其慰留。顺治五年(1650年)擢刑部尚书。顺治六年(1651年)加太子太保。顺治八年(1653年)调户部,加少保。顺治十年(1655年)告归乡里,仍赐原俸。数月后复诏还朝。顺治十一年(1656年)授国史院大学士。顺治十二年(1657年)再次上疏告退,加封少傅兼太子太傅衔。入朝谢封,清世祖见其年迈,赐给党崇雅一件御服,还跟他说:「卿今还里,服朕赐衣,如见朕也!」即将起程时,又将其召见过来,赐以茶水,以温和的话勉励他,之后便命令大学士车克送其归乡。顺治十三年(1658)下敕书表达慰问。康熙五年(1666年)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