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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襄公·传十五年〉~566~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