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篇
- 【佛學大辭典】
- (術語)律學慣讀為五篇七聚。(參見:篇聚)
- 【佛學大辭典】
- (名數)一波羅夷罪Pa%ra%jika,譯曰斷頭。其罪最重,如斷頭而不能再生,不復得為比丘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二僧殘罪,梵名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僧者,僧伽之略,殘為婆尸沙之譯,殘者,比丘犯此罪,殆瀕於死,僅有殘餘之命。因此而向於僧眾懺悔此罪,以全殘命,故名僧殘。比丘有十三戒,比丘尼有十七戒。三波逸提罪Pa%yattika,譯曰墮,墮獄之人也。此有捨墮與捨二種,二種合而比丘有一百二十戒,比丘尼有二百八戒。四提舍尼罪,具云波羅提提舍Pratides/aniya,譯曰向彼悔,向他比丘而懺悔,便得除滅之罪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五突吉羅罪Dus!kr!ta,譯曰惡作,其所作之惡也,其罪尤輕,比丘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合有一百九戒,比丘尼亦同。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之一曰:「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
- 【佛學常見辭匯】
- 波羅夷、僧殘、單墮、提舍尼、突吉羅。(參見:八段五篇)
- 【佛學次第統編】
- 五篇,即分犯罪以為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云:「五篇配五刑是也。」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得復成比丘。」以由此罪極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毘尼母律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蓋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於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於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露也。」蓋言此罪輕於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餘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於前,故以笞罪配之。